《道路交通法》对政府及访问部队车辆的规定
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四部分如何适用于政府及访问部队的车辆、拖车和相关人员,以及特定诉讼中的责任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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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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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hicle-liability
第四部分的适用范围
除非另有规定,《道路交通法》第四部分适用于政府或在新加坡合法存在的访问部队所使用的车辆、拖车及相关人员(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8(1))。
被视为负责的人
若针对驾驶者以外的人,就与上述车辆或拖车有关的罪行提起诉讼,则使用该车辆或拖车的部门所指定的人会被视为实际负责者;除非有证据使法院信纳只有驾驶者应对此负责(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8(2))。
涵盖缺口
本文仅说明第98条,没有逐一列出该法中可能对政府或访问部队车辆规定不同规则的其他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