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访问部队车辆的道路交通规则
说明《道路交通法》第4部分如何适用于政府及访问部队车辆、哪些人员可能被视为对相关罪行负责,以及针对特定军用车辆的有限规则制定权。
government-vehicles
visiting-forces
Road-Traffic-Act
responsibility
一般适用范围与责任归属
《道路交通法》第4部分载有一般道路交通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部分适用于新加坡政府或依法在新加坡驻留的访问部队所使用的车辆、拖车及相关人员。第98条并未全面豁免这些车辆(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8(1))。
如果针对驾驶者以外的人提起与上述车辆或拖车有关罪行的诉讼,使用该车辆或拖车的部门所指定的人会被视为实际责任人;除非法院信纳只有驾驶者应对此负责(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8(2))。
军用车辆的特别规则制定权
对于政府或访问部队拥有并用于海军、军事或空军用途的车辆,以及由当时受新加坡武装部队成员命令约束的人驾驶的某些此类车辆,陆路交通管理局可制定规则,调整特定要求。《道路交通法》列明的范围包括车速限制规定、对未满21岁者驾驶特定重型车辆的限制,以及机动车可牵引的拖车数量规定。调整须遵守相关规则可能列明的条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8(3))。
另外,《车辆速度管制规则》第4条规定,如果遵守该规则可能妨碍车辆执行职能,则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民防部队在执行其职能时使用的政府所属车辆不受该规则约束。这是有具体条件的例外,与第98(3)条针对特定军用车辆的规则制定权不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Regulation of Speed) Rules, r. 4)。
覆盖缺口
- 现行速度规则包含上文所述警察及民防部队车辆例外。本文尚未确认是否另有现行附属法规依据第98(3)条作出调整,也未核实特定军用车辆适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