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关于干扰车辆的规定
新加坡法律对擅自登上或干扰机动车辆、抓住行驶中的车辆,以及招揽看车或洗车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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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wa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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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车辆
除非有合法授权或合理理由,任何人不得为了被机动车辆或拖车拖行或载送,在车辆于道路上行驶时抓住或继续抓住车辆,或登上车辆。《道路交通法》第97(1)至(2)条也规定,除非有合法授权或合理理由,任何人不得登上、移动或干扰位于道路上或公众可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处内的机动车辆(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7(1)–(2))。
第97条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为了招揽他人于驾驶者不在场时看管或清洗机动车辆,而在道路或上述停车处内或附近徘徊;也不得进行这类招揽。警察可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有合理理由怀疑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罪行的人(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7(3)–(4))。
第97条没有另行规定处罚。根据该法的一般处罚条文,在没有特别处罚规定时,首次定罪可处最高 $1,000 罚款、最高 3个月 监禁,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处最高 $2,000 罚款、最高 6个月 监禁,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97 and 131(2))。
覆盖缺口
- 第97条没有界定这些罪行中的“合法授权”或“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