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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下的警员路旁执法权力

《道路交通法》在哪些情况下允许警员拦停车辆、逮捕司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扣留自行车,以及要求提供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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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127-%2Cpr127A-%2Cpr128-

《道路交通法》下的警员路旁执法权力

拦停车辆及逮捕司机

如果机动车辆司机已触犯或涉嫌触犯《道路交通法》或其附属规则,穿制服的警员可拦停该机动车辆。司机经穿制服警员要求后必须停车;不停车即属违法(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4)–(5))。

对于已触犯或涉嫌触犯上述法律的机动车辆负责人或司机,穿制服警员可不持逮捕令将其逮捕。该逮捕权受到限制:如果当事人出示驾驶执照,使警员能够查明法定列出的资料;或者,当事人不属于条文列出的受薪司机、以收费或报酬载客的车辆司机或载货车辆司机,并提供姓名及新加坡住址,则不得行使该逮捕权。如果警员有理由怀疑所查明或提供的姓名或地址是假的,仍可行使逮捕权(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6)–(8))。

其他道路使用者、自行车与乘客

对于在警员视线范围内触犯《道路交通法》或其附属规则、且不是机动车辆司机的人,穿制服警员可拦停并不持逮捕令将其逮捕。如果当事人向警员证明其姓名和新加坡居所,并证明自己没有意图潜逃,则不得逮捕。警员可扣留在其视线范围内涉及违法行为的自行车或三轮车(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1)–(3))。

为查验车辆牌照,登记官或登记官书面授权且出示授权文件的人员,或任何警员,可拦停机动车辆以外的车辆;穿制服警员可拦停机动车辆。司机经此项权力要求后必须停车;不停车即属违法(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9)–(10))。

穿制服警员行使第127(4)、(6)或(9)款所述的机动车辆拦停、逮捕或牌照查验权力时,可要求看似正在或曾经是该车辆乘客的人提供姓名和地址。乘客拒绝时,警员可为查明其资料而将其逮捕。除非较早查明资料(此时当事人执行一份可附或不附担保人的出庭保证后,必须立即获释),否则必须在逮捕后的 24小时 内将其带至治安法庭。法庭须要求其执行一份可附或不附担保人的出庭保证(如有需要)(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11)–(13))。

对特定罪行要求提供身份资料

对于第127A条所规定的罪行,如果人在登记官或陆路交通管理局书面授权人员眼前触犯该罪行,登记官或该授权人员可要求其提供身份凭证。拒绝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即属违法;定罪后可处最高 $500 罚款。拒绝提供身份凭证,或有理由相信提供的资料为假时,人员可不持逮捕令将其逮捕;根据此项权力逮捕的人,除非法院下令扣留,否则不得被扣留超过将其带上法庭所需的时间(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A(1)–(5))。

规定罪行规则列明一项罪行:根据第131(1)(c)条并结合《道路交通规则》第26C(1)条构成的罪行。第26C(1)条涉及未经授权进入巴士终站或巴士转换站内指定且未划作行人通行的巴士区域。该规则也列出前第127B(6)条下的罪行,但第127B及127C条已于 2026年9月23日 删除(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Prescribed Offence under section 127A) Rules, r. 2;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Rules, r. 26C(1);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127B–127C)。

警员未穿制服时

警员根据该法对某人采取行动时,如未穿制服,经当事人要求,必须表明警员身份并出示警察总监指定警员携带的身份证件。若该警员经要求后未同时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当事人拒绝该警员的请求、要求或命令并不构成违法(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8)。

覆盖缺口

规定罪行规则仍引用已删除的第127B(6)条;第127B条已于2026年9月23日删除。所引法律没有说明该残存引用目前是否仍产生效力。因此,本文只记录规则明确列出的第131(1)(c)条结合第26C(1)条引用,不推断任何额外罪行。第127A条摘录也没有说明之后是否另有规定罪行文书颁布。

本文仅说明所引《道路交通法》条文;不说明其他法律是否赋予额外的路旁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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