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交通罪行的身份凭证
如某人在车辆登记官或授权人员在场时犯下《道路交通法》第127A条所规定的罪行,对方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该条规定了拒绝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后果,包括可能无证逮捕。
何时可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如某人在车辆登记官或授权人员在场时犯下规定罪行,车辆登记官或授权人员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该人必须提供对方所要求的身份证明(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A)。
就本条而言,“规定罪行”指部长规定适用于第127A条的本法或其规则下的罪行。“授权人员”指陆路交通管理局的雇员,或获车辆登记官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士。经部长书面批准后,车辆登记官可授权公共巴士营运商的雇员,在巴士转换站内或公共巴士上发生规定罪行时行使这些权力(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A)。
拒绝、虚假资料与逮捕
拒绝提供所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故意向车辆登记官或授权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均属罪行;定罪后最高可罚款 $500。如该人拒绝提供,或车辆登记官或授权人员有理由相信所提供的资料虚假,任何一方均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根据此权力被捕的人,除非法院下令继续拘留,否则不得被拘留超过将其带至法院所需的时间(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A)。
第127A条规定适用的罪行
现行《Road Traffic (Prescribed Offence under section 127A) Rules》第2条将《道路交通法》第127B(6)条所述罪行,以及该法第131(1)(c)条与《Road Traffic Rules》第26C(1)条一并适用的罪行,列为第127A条规定适用的罪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Prescribed Offence under section 127A) Rules, r. 2)。第26C(1)条禁止未经授权人士进入巴士终站或巴士转换站内指定的非行人区域,但列明的例外情况除外(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Rules, r. 26C)。
现行《道路交通法》合并文本标明第127B条自 2026年9月23日 起废除,但现行第2条仍提及第127B(6)条。所引官方文本没有说明废除后该交叉引用如何适用,因此本文不会把该交叉引用原先涵盖的罪行认定为目前仍属规定罪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B;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Prescribed Offence under section 127A) Rules, r. 2)。
覆盖缺口
- 第127A条没有列明哪些文件或身份证明形式必须获接纳。因此,本文不会断言某一种身份证件必然足够。
- 第2条仍提及已废除的第127B(6)条。现有官方文本没有说明第2条是否已修订、应如何解读该交叉引用,或该引用目前涵盖哪些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