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警员依《道路交通法》执法时的身份核实
警员未穿制服而依据《道路交通法》对某人采取行动时,经要求必须表明职务并出示警察总长指示警员携带的身份证件。该法也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个人可以拒绝警员的请求、要求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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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员表明身份
警员未穿制服而依据《道路交通法》对某人采取行动时,如该人提出要求,警员必须表明职务,并出示警察总长指示警员携带的身份证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8(1))。
个人可以拒绝的情况
该法规定,如未穿制服的警员在被要求时没有表明职务并出示身份证件,个人拒绝该警员提出的请求、要求或命令并不构成罪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8(2))。本条适用于警员依据《道路交通法》采取行动的情形;本文不说明其他法律下的警察权力或要求。
覆盖缺口
- 第128条没有说明身份证件的外观,也没有说明警察总长对警员携带哪种身份证件作出的指示。本文不推断这些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