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生效期间的车辆锁定
说明在逮捕令生效时,警方或 LTA 何时可锁定或扣押登记在有关人士名下的车辆,以及法定释放、通知和处置程序。
警方或 LTA 何时可锁定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5A条,如果一辆正在道路或停车场使用或停放的车辆登记在某人名下,而该人因《道路交通法》或其规则,或《1974年停车场法令》或其规则下的罪行而面对仍生效的法庭逮捕令,警务人员或 LTA 雇员可在车辆静止时将其锁定,或扣押车辆并将其扣留在安全地点。车辆须由车主承担风险,直至治安法官、警察副总监或 Registrar 下令释放(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1), (13))。
该法也允许警务人员对位于公共场所的车辆行使这些权力。警务人员在私人场所尝试执行逮捕令时,只有在尽一切合理努力后仍无法在该场所逮捕有关人士,才可锁定其名下的车辆,或将车辆扣押并扣留(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2)–(4))。
警务人员或 LTA 雇员可要求司机或车辆负责人停车、将车辆开到指定安全地点,或提供其他合理所需的配合。释放机关可拒绝释放车辆,直至登记车主因该逮捕令而被捕、向警务人员自首,或法庭取消该逮捕令;也可要求支付规定的释放费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5))。
通知、费用与处置
警务人员或 LTA 雇员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登记车主。通知须说明如何申请释放,并告知车主:如果未在通知所列日期起3个月内向警方自首,车辆可能被出售或处置。对于被锁定的车辆,通知可贴在挡风玻璃或其他显眼部位;对于被扣押的车辆,可按第131A条允许的方式送达(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6)–(7))。
未经授权移除或篡改锁定通知、移除或篡改锁车装置,或未经授权将车辆从锁定地点或扣留地点移走,均属罪行。妨碍或阻挠警务人员或 LTA 执行本条职务,也属罪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8), (11))。
如果登记车主在3个月期限结束时仍未自首,也未因该逮捕令被捕,警察副总监或 LTA 可在《政府公报》刊登提前一个月发出的意向通知后,拍卖车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出售所得先用于支付登记车主根据该法或其规则所欠的税费和收费,以及执行第95A条产生的费用。余额支付给登记车主;如12个月内无人认领,则归政府所有(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9)–(10))。
根据现行 LTA 收费规则,依据第95A(1)条安装锁车装置的车辆须缴付**$200**释放费。依据第95A(1)、(2)或(3)条扣押并扣留的车辆,须缴付适用的移车及保管费用。Registrar 可全额或部分豁免这些规则下的费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Vehicle Removal, Storage and Release Charges —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Rules 2010, rr. 2(3), 3(1), 4)。
覆盖缺口
所引法例规定法律依据、通知和释放条件,但没有说明如何在公众层面逐步处理逮捕令或申请个案车辆释放。个别车辆通知会说明释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