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执法与处罚 约 5 分钟读完

虚假车辆文件与驾驶执照

《道路交通法》第129条涵盖虚假或误导性的车辆登记陈述、伪造或篡改车辆文件和车牌、滥用驾驶执照,以及扣押涉嫌违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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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129-

虚假陈述与记录

第129(1)条规定,在该法令或其规则所指明的申请中作出或促使他人作出虚假或在重大方面具误导性的陈述或声明,属犯罪。相关申请包括车辆登记申请,以及为取得、变更批准、准证或执照,或为其附加条件而提出的申请。本款也涵盖明知而提供与车辆登记变更有关的虚假或在重大方面具误导性的资料,以及明知而在该法令或其规则要求保存的记录、登记册或其他文件中作出此类记项。最高刑罚为罚款 $5,000、监禁不超过 12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1))。

伪造、篡改或滥用文件

第129(2)条涵盖伪造、篡改、涂改、损毁、使用、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法令要求在车辆或拖车上携带的标志、车牌或文件,或根据该法令签发的执照。该条也涵盖制作或持有足以令人受骗的近似执照、标志、车牌或文件;篡改法定记录中的记项;在车辆或拖车上展示伪造或篡改的法定文件或其仿制品;把签发给另一辆车的执照或标志转移或装到该车辆上;以及使用伪造、篡改、涂改或损毁的驾驶执照,或擅自添加内容的驾驶执照。除非当事人能使法庭信纳其行为并无欺骗意图,否则即属犯罪(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2))。

如罪行涉及篡改根据第11A条签发的补充执照,且属于第129(2)(a)或(d)款所指罪行,初犯最高可罚款 $10,000。同一指定罪行第二次或之后再犯,最高可罚款 $20,000、监禁不超过 12个月,或两者兼施。第129(2)条下的其他罪行,最高可罚款 $5,000、监禁不超过 12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2)(g)–(i))。

扣押与法庭程序

如警员、车辆登记官或其书面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文件涉及第129条罪行,可扣押该文件。如果文件仍被扣押,而驾驶者或车主此前均未因该条被控,则必须传召驾驶者或车主到区域法院或推事法庭,说明其持有该文件或该文件出现在车辆上的原因。法庭可按公义需要决定如何处置文件及判给费用。在这些条文中,“文件”包括车牌,而扣押权也包括将其从车辆上拆下(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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