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规代步设备的扣押与没收
说明陆路交通管理局何时可没收被扣押的不合规脚踏车、电动助力脚踏车、个人代步工具或代步车辆,以及申领和处置程序。
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95-%2Cpr95A-%2Cpr95B-
何时可下令没收
《道路交通法》第95B条适用于根据第95条或第95A条被扣押或带往安全地点的不合规脚踏车、电动助力脚踏车(power-assisted bicycle,PAB)、个人代步工具(personal mobility device,PMD)或代步车辆。该法根据设备的构造、重量或配件是否符合适用的规定来界定不合规;代步车辆的不合规定义则参照《2017年主动代步工具法》(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95–95B)。
陆路交通管理局(Land Transport Authority,LTA)在确认该车辆不合规、曾是第5、5A、5B或10条下罪行或第6条下规则所规定罪行的标的物,或曾被用于实施这类罪行、扣押或带往安全地点后30天届满时尚无符合规定的第三方申领,并且有人已被定罪或涉嫌罪行已被缴付罚款了结后,可下令没收。这里的第三方指车辆被扣押时的当事人、被要求把车辆带往安全地点的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第95B(1)条把这些列为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B(1))。
如果LTA认为保管被扣押的不合规车辆会造成危险,或车辆留在安全地点会大幅增加该处发生火灾的可能性,LTA可下令立即没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B(2))。
申领与处置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以规定方式提出申领后,LTA可释放车辆,或将事项提交推事审理。推事进行调查后,如有证据证明该车辆曾被用于实施列明罪行,就必须下令没收;如没有这类证据,推事可下令释放车辆。该法规定,主张拥有车辆的人以及车辆被扣押时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B(3)–(5))。
车辆被没收后,LTA可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出售车辆及遗留在车内或车上的物品,也可将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采取行动前,LTA必须在《政府宪报》刊登通知:第(2)款下立即没收的车辆,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其他车辆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B(7)–(7B))。
覆盖缺口
所引法律没有列出公众申领车辆或请求释放车辆的逐步服务流程。请向LTA查询当前程序;本指南只概述法定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