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车辆扣押与扣留
介绍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95条规定的车辆扣押与扣留理由和程序,包括通知车主、费用及处置。
何时可扣押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5条,如有理由相信某车辆涉及该法或其规则下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罪行,或曾经或正在违反根据该法签发的车辆许可证条件,警务人员、Registrar,或获 Registrar 书面授权的 LTA 雇员可采取行动。在出示其授权后,该人员可扣押车辆并将其送往安全地点,或要求车主、司机或车辆负责人将车辆及其连接的拖车送往指定安全地点(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1) and (4))。
即使车主、司机或车辆负责人不在场,也可行使扣押权。送往安全地点的车辆必须留在那里,直至治安法官、警察副总监或 Registrar 下令释放(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2)–(3))。
拒绝或疏忽遵从将车辆送往指定安全地点的指示,属于罪行。车辆或拖车在等待释放令期间未经授权被移走,也属于罪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5)–(6))。
通知、费用与处置
如车主身份已知,警察副总监或 Registrar 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车主车辆已被扣押。通知须以第131A条允许的方式送达(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8))。
如果车主因违反该法或其规则而被定罪,或获准缴付和解金,警察副总监或 Registrar 可向车主追讨移走、扣押、扣留、保管及处置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如有争议或未缴付,治安法官法庭可简易核定该费用,并按罚款的方式追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7))。
如果车主在车辆被扣留后一个月内仍未认领,警察副总监或 Registrar 可在《政府公报》刊登一份提前一个月发出的意向通知后,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车辆或拖车。所得款项先用于支付车辆许可证费用,以及所列的移走、扣押、扣留、保管及处置费用;其次用于赔偿因非法使用车辆或拖车而对政府财产造成的损害。任何余额支付给车主;如出售或处置后12个月仍无人认领,则归政府所有(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9)–(10))。
覆盖缺口
《2025年道路交通(杂项修正)法令》载有一套拟采用“领取期限”的替代程序,其中某些通知的期限至少为48小时。该法令公布文本所列的生效日期中没有第10条。本指南依据现行整编版第95条;在加入领取期限程序前,应先核对官方生效记录(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5, ss. 1 and 10)。
第95条没有列出向有关机关申请释放被扣留车辆的完整公众办理步骤。释放须由第(3)款列明的机关之一作出决定;如需个案办理指示,请联系处理该次扣押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