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逮捕令而扣押或锁定车辆
说明警方或陆路交通管理局何时可扣押登记在有未执行逮捕令者名下的车辆、车辆释放条件,以及车辆可能被处置的时间。
何时可锁定或扣押车辆
如果一辆正在道路或停车场所使用或停放的车辆登记在持有有效法院逮捕令的人名下,而该逮捕令涉及违反《道路交通法》或其规则,或《停车场法》或其规则的罪行,警员或陆路交通管理局(LTA)雇员可在车辆静止时将其锁定,或扣押车辆并将其扣留在安全地点。车辆须由车主承担风险,直至推事、副警察总监或注册官下令释放(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1) and (13))。
如果登记车主是逮捕令所针对的人,车辆位于公共场所时,警方也可行使这些权力。在私人场所,警员正尝试执行逮捕令时,只有在尽了一切合理努力后仍无法当场逮捕该人,才可锁定或扣押该人的车辆。警员或LTA雇员可要求驾驶者或车辆负责人停车、将车辆带往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提供其他合理要求的配合(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2)–(5))。
车辆释放与处置
在登记车主因该逮捕令被捕、向警方自首,或法院撤销逮捕令之前,释放机关可拒绝下令释放车辆。释放机关也可要求支付规定的释放费用。根据现行车辆移走规则,依据第95A条锁定的车辆须先向注册官缴付 $200,方可释放;注册官可酌情豁免全部或部分费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5)(b);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Vehicle Removal, Storage and Release Charges —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Rules 2010, r. 3(1) and r. 4)。
主管机关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登记车主如何申请释放车辆,并告知其如果未在通知注明日期起 3个月 内就逮捕令向警方自首,车辆可能被出售或处置。如果届时该人仍未自首或被捕,副警察总监或LTA可在《政府宪报》刊登 一个月的通知 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车辆。所得款项先用于支付该车主根据本法或其规则拖欠的税款、费用或收费,以及执行第95A条产生的费用。余额支付给登记车主;12个月 内仍未申领的余额没收归政府(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A(6)–(10))。
覆盖缺口
- 第95A条要求通知释放程序,但没有说明申请渠道或目标处理时限。所引规则规定的锁定费用适用于被锁定的车辆;本文不会推断被扣押并扣留的车辆另有释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