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执法与处罚 约 11 分钟读完

道路上的车辆竞赛与速度试验

在新加坡道路上举行涉及车辆的竞赛或速度试验,须取得副警察总监许可。《道路交通法》规定申请要求、刑事处罚、警方扣押权、车辆没收及吊销驾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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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116-

许可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6条,涉及车辆的竞赛或速度试验只有在取得副警察总监签发的许可,并遵守许可条件时,才可在道路上举行。申请须按照副警察总监规定的形式或方式提出,并须在其规定的提前期限内提交;如部长规定须缴费,申请也须附上该费用。副警察总监可设定许可条件或拒绝申请(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6)。

SPF 也为需要封闭部分公共道路的活动主办方提供交警道路封闭许可网上服务。该公开页面说明道路封闭申请流程,但没有说明该许可是否同时满足第116条的独立要求(SPF, Apply for Road Closure Permit;SPF, Traffic Police Road Closure Permit user guide)。

罪行与后果

任何人违反第116(1)条而促成或参与竞赛或速度试验,以及任何驾驶或负责竞赛或试验所用车辆或参与其中车辆的人,均构成罪行。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监禁 12个月及罚款 $5,000;第二次或后续定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 2年及罚款 $10,000(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6(7))。

警员可在无须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正在犯此罪的人,并扣押及扣留用于竞赛或速度试验或参与其中的车辆。检察官提出书面申请后,法院如信纳被扣押车辆曾用于该罪行,必须下令没收车辆。如果违法者不是车主,而且未经车主同意使用车辆,法院可不下令没收。若没有提出检控,车辆将在扣押一个月后被没收,除非有人自称为车主并在此之前向警察总监发出书面通知;警察总监可释放车辆,或将申领转交推事审理(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116(8) and 117)。

定罪后,法院必须吊销该人持有或申领驾照的资格至少 12个月;若法院认为有特别理由,可不作吊销令或缩短期限。根据现行第116(9)条,期限从定罪日开始;若该人被判监禁,则从出狱日开始(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6(9))。

已制定但尚未生效的修订

《2026年道路交通(杂项修订)法》已制定一项关于吊销驾照期限起算日的修订。如果违法者在同一聆讯或之前被判监禁,修订后的规则将以定罪日与出狱且不再服任何监禁刑期之日两者中较迟者作为起算日;即使监禁刑期是因另一罪行判处,也适用此规则。该修订须待宪报指定日期才生效(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6, ss. 1 and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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