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驾驶适格 约 8 分钟读完

酒驾定罪后的取消驾驶资格期限

根据第67条被定罪后,首次违法者至少须被取消驾驶资格 2 年,重犯者至少 5 年,除非法庭认定存在特别理由;第三次符合条件的定罪会导致终身取消驾驶资格。

drink-driving disqualification section-67 Road Traffic Act

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67-

《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条规定,任何人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时,若因饮酒、药物、精神活性物质或致醉物质而不适宜驾驶,或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限值,即属犯罪。第67(1)款的罚款和监禁刑罚记录在另一篇知识库文章中。本文说明同一条文规定的取消驾驶资格后果(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7)。

强制最低期限

在符合第64(9)、(10)款及第65(9)、(10)款的前提下,法庭若判某人犯第67条所述罪行,除非法庭因特别理由认为适合不下令取消驾驶资格,或下令采用较短期限,否则须下令取消该人持有或取得驾驶执照的资格,期限不得短于以下规定(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7(2)):

  • 首次违法者 — 2 年;
  • 重犯者 — 5 年。

该期限从定罪日期开始;若该人被判监禁,则从其出狱日期开始(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7(2))。

就本条而言,重犯者指被判犯第67条罪行,且在另一个较早场合曾被判犯第(1)款或第68条所述罪行,或在2019年11月1日紧接之前生效的第(1)款所述罪行的人;较早定罪可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7(4))。

终身取消驾驶资格

在同样符合第64(9)、(10)款及第65(9)、(10)款的前提下,若法庭判某人犯第(1)款所述罪行,而该人此前在两个或更多较早场合曾被判犯第(1)款、第68条,或在2019年11月1日紧接之前生效的第(1)款所述罪行,法庭须下令终身取消该人持有或取得驾驶执照的资格,自定罪日期开始;除非法庭因特别理由认为适合下令采用较短期限(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7(2A))。

本文未涵盖的事项

“特别理由”是法令使用的词语。本文不臆测法庭会接受哪些例子。

第67A条规定了对曾被判犯若干特定罪行(包括第67(1)款罪行)者加重刑罚的另一项量刑权力;本文不重复该权力的内容。

在机动车内不适宜驾驶或超过酒精限值但没有驾驶,仍属第68条规定的另一项独立罪行。上文仅在定义重犯者和终身取消驾驶资格时使用必要的交叉引用。

已通过但尚未生效的修法

《2026年道路交通(杂项修正)法令》第11条已经通过,但其生效条款规定须由部长通过宪报公告指定日期。本段于2026年10月16日查阅的官方2026年生效公告列表中,没有该法令的生效公告,因此上文所列现行规则仍然适用。第11条生效后,第67条下的取消驾驶资格期限将从定罪日期与该人出狱且不再服任何监禁刑罚之日两者中较迟者开始;如果该人在同一聆讯或之前被判因第67条罪行或另一罪行而监禁,也适用这一规则。在宪报公告前,应重新核实,不能将这项变更当作已生效的法律(SSO,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6 ss 1 and 11;SSO, 2026 commencement notifications)。

覆盖缺口

  • 第67条没有说明取消驾驶资格如何与 DIPS 停牌或新手执照撤销相互影响。
  • 第67条页面没有列出取消驾驶资格期满后的恢复驾驶资格步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