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进入车辆存放处所进行检查
《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了警方在特定调查期间进入处所检查或搜寻车辆的条件,并将妨碍执法列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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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进入车辆存放处所进行检查
第92(1)条允许警务人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其怀疑存放某车辆的处所,以检查该车辆;前提是该人员有理由相信有人利用该车辆触犯了《道路交通法》。本款同时规定了警方对违法行为的信念依据,以及对车辆存放地点的怀疑条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2)。
第92(2)条另行允许正在调查可逮捕罪行的警务人员进入任何处所,搜寻并检查被怀疑与该罪行有关的车辆。与第(1)款不同,条文并未在这项权力中规定必须怀疑车辆存放在该处所这一条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2)。
根据第92(3)条,任何人妨碍警务人员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力和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即属犯罪。若没有特别罚则,第131(2)条规定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罚:初犯罚款 $1,000、监禁最长 3个月,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后续犯罪罚款 $2,000、监禁最长 6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2;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1(2))。
覆盖缺口
- 第92条本身没有解释“可逮捕罪行”的定义,也没有列出进入处所的程序。本文不会从条文措辞以外推断其他进入条件或保障措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