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车辆违法案件中的法定推定
《道路交通法》第130条为第五部分下的诉讼规定可反驳的证据推定,包括载客或载货是否取酬、车辆及执照状况,以及车辆所有权。
public-service-vehicles
PSV
evidence
presumptions
section-130
推定的适用情形
《道路交通法》第五部分下的罪行诉讼中,如需以有关事实证明被控罪行,第130条规定可先推定该事实成立,除非相反事实得到证明。该条的适用范围限于第五部分下的诉讼;条文并未规定这些推定适用于所有《道路交通法》案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0)。
可作出的事实推定
如与被控罪行有关,第130条允许作出以下推定:
- 机动车载送人员或货物属于取酬载送。
- 机动车所载乘客是以各自支付款项作为乘车代价。
- 某车辆并非已获批第五部分执照的车辆。
- 某人并非某机动车的第五部分执照持有人。
- 某人是某机动车的车主。
- 某人持有根据第五部分签发的执照。
以上均属可反驳的推定:条文规定,除非相反事实得到证明,否则可作此推定。条文没有规定这些事实不可推翻,也没有规定在无需以其证明被控罪行时仍适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0(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