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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证明书

《道路交通法》第139条允许在交通违例诉讼中使用指定的证明书和记录作为初步证据,包括车辆状态、检查、重量及测得的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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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139-

交通违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证明书

第139条涵盖的事项

在依据《道路交通法》或其规则进行的诉讼中,第139条允许指定记录和证明书作为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初步”表示除非被反驳,否则足以构成证据;并不代表该证明书具有不可推翻的结论性(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

经核证的车辆登记记录摘录或车辆执照,可作为车辆已登记或在执照所列期间已获执照的初步证据。由车辆注册官或警察副总监签署的证明书,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车辆是否登记在某人名下、谁是登记车主,或某人是否持有执照(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1)–(2))。

若争议涉及车辆的构造、设备、使用状况、识别标志或标记,车辆注册处的官员可证明其检查及检查结果。该证明书可被采纳为证据,并作为其中所述相关事实或意见的初步证据。除非法院收到看似可信的相反证据,或认为基于司法公正的利益有必要或适宜进行盘问,否则无须传召该官员接受盘问。若控方打算依赖该证明书,必须在审讯开始至少 10个完整日之前向被告提供副本(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3)–(5))。

对于在地磅或称重设备上称量的车辆或货物,负责该设备的公职人员所签发的证明书可作为重量的初步证据。证明书必须说明该称重设备在此前 12个月内接受过检查并被确认准确(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6))。

对于超速罪行,证明书可证明测得的车速,但须由负责测速设备的督察级或以上警员签署,并证明该设备在此前 3个月内接受过检查且被确认准确。该条规定,法院应接纳这份证明书作为初步证据(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8))。

第139条还允许使用证明书,证明指定的通知、文件、执照、车牌或其他物件是否已寄出、送达、收到或未收到。此类证明书可被采纳为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7))。

覆盖缺口

第139条说明的是证据规则,并未说明被告如何取得证明书、如何质疑底层测量,或如何进行抗辩。所引条文也没有解释法院会在何种情况下认为相反证据可信,或何时会要求官员到庭接受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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