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车辆案件中的法定推定
《道路交通法》第130条列出公共服务车辆相关的第五部分罪行诉讼中的六项可反驳推定。只有在证明具体指控所需时才适用;高等法院也解释了援引推定前必须有事实基础。
public-service-vehicle
presumptions
hire-or-reward
evidence
road-traffic-act
推定的适用范围
在《道路交通法》第五部分罪行的诉讼中,第130条规定,在相反事实获证明前,下列事项可被推定成立;但只有在证明该项具体罪行所需的范围内才适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0):
- 机动车运载人员或货物,是为了获取报酬或其他回报。
- 机动车载客,是以乘客分别付款为条件。
- 某车辆并非已获发第五部分执照的车辆。
- 某人并非某机动车的第五部分执照持有人。
- 某人是机动车车主。
- 某人持有根据第五部分发出的执照。
这些推定只适用于第五部分罪行诉讼,并非《道路交通法》下每一种罪行都适用的推定。高等法院判决解释,只有在某项推定事实属于该项具体指控必须证明的事项时,第130条的推定才适用;判决也指出,援引推定前须有“充分事实基础”(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0; Singapore Courts, Aw Bock Eng v Public Prosecutor [2007] SGHC 136)。
在 Aw Bock Eng 案中,高等法院讨论了机动车载客是为了获取报酬或其他回报的推定。法院表示,控方在援引推定前须提出与该推定相符的相关证据作为事实基础;被告可按相对可能性的标准反驳推定(Singapore Courts, Aw Bock Eng v Public Prosecutor [2007] SGHC 136)。该案依据其具体事实作出,并未列出适用于所有第130条推定的证据清单。
覆盖缺口
- 法条没有列出每项推定在什么证据情况下应被援引。高等法院在 Aw Bock Eng 案中的讨论针对获取报酬或其他回报的推定,没有为全部六项推定制定通用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