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的危险绳索及类似装置
在道路上放置绳索、电线、链条、索具或类似装置,若可能危及道路使用者,即属违法;除非行为人能证明其有合法权利或理由,并已充分警示危险。《道路交通法》规定没有特别罚则时适用的一般法院刑罚。
rope
wire
chain
road-hazard
road-obstruction
道路上的危险装置
《道路交通法》第124条规定,任何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在道路或其任何部分放置或导致放置绳索、电线、链条、索具或类似装置,若其方式可能危及道路使用者,即属违法。只有在行为人能证明自己同时拥有合法权利或理由,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警示危险时,才不构成该罪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4)。
法院刑罚
第124条没有规定特别罚则。若没有特别罚则,《道路交通法》规定,初犯最高可罚款 $1,000、监禁 3个月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后续犯罪的最高刑罚为罚款 $2,000、监禁 6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1(2))。
覆盖缺口
- 第124条没有定义“类似装置”、“可能造成危险”、“合法权利或理由”或“充分警示”,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警示方式或距离。本文不会在缺乏官方定义或判决的情况下,将该条适用于某一具体物品或情形(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