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何时须为特定交通违法行为负责
《道路交通法》第83条可将车辆所有人视为犯下若干列明违法行为,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和保障。
车辆所有人何时须为特定交通违法行为负责
涵盖哪些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第83条只适用于特定违法行为,即该法第三附表第二部分列出的违法行为。现行清单涵盖若干限制执照违法行为、涉及注册官检查和扣押权力的违法行为、将车辆留在可能造成危险、阻碍或不便的位置、未遵守交通标志、黄格规则、在兀兰和大士关卡的若干收费违法行为、若干电子道路收费违法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则而停车或导致、允许车辆停放或等候的违法行为。附表列明确切条文和规则;并非所有交通违法行为都包括在内(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Third Schedule, Part 2)。
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如何适用
若与一辆机动车有关的特定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当时的车辆所有人会被视为犯下该违法行为,如同其本人就是实际违法者。若该违法行为通过第133条的交通罚单通知处理,而所有人能使相关警员或陆路交通管理局雇员相信车辆当时被盗、被非法取走或被非法使用,所有人便不会因此被视为违法者。其他情况下,须由法院确信这一事实(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83(1))。
若违法行为通过第133条通知处理,所有人也可在通知送达后的 14 days 内提交法定声明,列出在相关所有时段负责该车辆者的姓名和地址,从而不按第83条被视为违法者;或者使警员或陆路交通管理局雇员相信,所有人并不知道且即使尽了合理努力也无法查明这些资料。其他情况下,是否达到合理努力标准由法院判断。每份声明必须针对一项特定违法行为;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声明不视为本条所指的声明(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83(3) and (5))。
实际违法者仍须承担责任。不过,对同一特定违法行为,若处罚已对一人作出或向一人追讨,就不得再对另一人作出或追讨处罚(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83(2))。
这与第81条规定的提供驾驶人资料的独立义务不同。请仔细核对违法行为和通知:第83条只适用于其特定违法行为清单;第81条则规定为识别驾驶人而提出资料要求时的义务(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81 and 83)。
覆盖缺口
第三附表以法定条文和规则列明违法行为。本概述没有逐项重述所有违法行为要素、抗辩理由或特定通知的回复渠道;请查阅所引条文以及发出通知的机关所提供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