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执法与处罚 约 16 分钟读完

鲁莽、危险及疏忽驾驶罪

《道路交通法》第64条和第65条如何区分危险驾驶与疏忽驾驶、现行法院刑罚,以及包括故意危害他人在内的已颁布待生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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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64-

两类罪行

《道路交通法》第64条禁止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机动车,或以对公众构成危险的速度或方式驾驶。评估时会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道路的性质、状况和用途,以及当时道路上的交通量或合理预期的交通量(新加坡法规在线,《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条)。

第65条适用于驾驶时未谨慎驾驶及注意,或未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给予合理考虑的情况(新加坡法规在线,《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条)。

两条规定都按驾驶造成的后果区分罪行:没有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死亡。《法令》引用《1871年刑法典》第319条定义“伤害”,并引用第320条(不包括第(aa)段)定义“严重伤害”。另有规定:如果某人因第64条或第65条罪行被定罪,且同一驾驶行为也导致其被裁定犯有第67条或第70(4)条罪行,该人可能属于“严重罪犯”。这是额外的判刑类别,并非一项以“醉酒驾驶并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的独立罪行(新加坡法规在线,《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至65条)。

已公布的法院处罚范围

新加坡警察部队(SPF)公布了初犯和重犯的以下处罚范围。这些是监禁和罚款范围;该表也单独列出驾驶资格取消。法院会依据《法令》和个案事实作出裁决;SPF说明,违法者仍须承担该罪行的全部处罚(SPF,交通违法处罚)。

罪行 初犯 重犯 SPF列出的驾驶资格取消
危险驾驶导致死亡 最高监禁8年 监禁2年至15年 初犯:是;重犯:至少10年
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 最高监禁5年 监禁1年至10年 初犯:是;重犯:至少8年
危险驾驶导致伤害 监禁最长2年和/或罚款最高$10,000 监禁最长4年和/或罚款最高$20,000 初犯和重犯均是
危险驾驶 监禁最长12个月和/或罚款最高$5,000 监禁最长2年和/或罚款最高$10,000 初犯和重犯均是
疏忽驾驶导致死亡 监禁最长3年和/或罚款最高$10,000 监禁最长6年和/或罚款最高$20,000 初犯:是;重犯:至少8年
疏忽驾驶导致严重伤害 监禁最长2年和/或罚款最高$5,000 监禁最长4年和/或罚款最高$10,000 初犯:是;重犯:至少5年
疏忽驾驶导致伤害 监禁最长1年和/或罚款最高$2,500 监禁最长2年和/或罚款最高$5,000 初犯和重犯均是
疏忽驾驶 监禁最长6个月和/或罚款最高$1,500 监禁最长1年和/或罚款最高$3,000 初犯和重犯均是

SPF在记分和罚款表中另列“疏忽驾驶危及生命”:记6分,轻型车辆罚款$200,重型车辆罚款$250。“疏忽驾驶导致伤害”列为9分并须上庭。“鲁莽或危险驾驶”列为24分并须上庭(SPF,交通违法处罚)。

重犯及严重罪犯条文

《法令》为重犯、“严重罪犯”及“严重重犯”设有不同的判刑和取消驾驶资格规则。就第64条和第65条而言,“严重罪犯”须因与该驾驶有关的行为,除第64条或第65条罪行外,同时被裁定犯有第67条或第70(4)条罪行。“严重重犯”还须曾因指定罪行在较早时候被定罪。这些是法定定义,可能导致上述摘要范围以外的额外处罚(新加坡法规在线,《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至65条)。

对于某些重犯及严重重犯定罪,《法令》规定最低取消驾驶资格期限;对于符合定义且有多次较早指定罪行定罪的严重重犯,除非法院认为有特殊理由而缩短期限,否则必须终身取消其驾驶资格(新加坡法规在线,《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至65条)。

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时,严重罪犯条文会额外判处 $2,000至$10,000 罚款及 6个月至1年监禁;严重重犯则额外判处 $5,000至$20,000 罚款及 1年至2年监禁。这些处罚是在一般初犯或重犯处罚之外另行增加;适用条件包括同一驾驶行为也导致第67条或第70(4)条定罪(新加坡法规在线,《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7)(c)至(d)款及严重罪犯定义)。

已颁布但等待生效的修订

《2026年道路交通(杂项修正)法令》已经颁布,但第1条规定,法令须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才开始生效。内政部(MHA)表示,由其负责的其余条文将在稍后阶段实施;因此,以下内容是未来修订,不是现行罪行或刑罚(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6, ss 1, 6–7;MHA, Commencement of the Land Transport and Related Matters Act)。

第6条生效后,《道路交通法》新增的第63A条将规定:某人以危及任何人生命或安全的方式在道路上驾驶;其驾驶目的是危及某一特定人士;并因此导致任何人(不一定是其目标)死亡或严重受伤,即属犯罪。定罪后可判处最长 15年监禁,并可另处罚款或鞭刑,或两者兼施;法院须判处终身禁驾,除非法院因特殊理由判处较短禁驾期,而该期限不得少于 10年(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6, s 6;MHA,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 2026)。

第7条也将提高危险驾驶导致严重受伤的最高监禁刑罚:初犯者从 5年提高至7年,重犯者从 10年提高至13年。严重及严重重犯危险驾驶案件的额外监禁刑罚也将分别从 1年提高至18个月、从 2年提高至3年6个月。本次修订不改变疏忽驾驶导致严重受伤的最高刑罚(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6, s 7;MHA,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 2026)。套用这些修订前,应先核对宪报中的生效通知。

覆盖缺口

  • 本文没有列出所有法定判刑组合或重犯定义,也不预测个案结果。应查阅现行《法令》,确认适用的罪行款项、既往定罪条件和取消驾驶资格规则。
  • SPF表格是已公布的摘要,没有列出严重罪犯和严重重犯类别的每项额外法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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