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有效驾照、驾照暂停或吊销期间驾驶
《道路交通法》关于须持有相应驾照才能驾驶、出示及交回驾照、法院取消驾驶资格、外国驾照持有人禁驾令、驾照暂停与吊销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
《道路交通法》第35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某一类别或描述的机动车辆,除非持有授权其驾驶该类别或描述车辆的驾驶执照。该条也禁止雇用或允许未持有相应执照的人在道路上驾驶。定罪后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如属再犯,最高刑罚为罚款$20,000、监禁6年或两者兼施(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35)。
对于2019年1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第35(3)条罪行,如果被定罪者属于再犯,且公共检察官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下令没收用于该罪行的机动车辆;但若符合有关车辆所有权及未经车主同意驾驶的法定例外,或存在其他充分理由,法院可不作此命令(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35AA)。
如果驾驶人的记录、驾驶行为或习惯表明,为公共安全着想不宜让其持有有效驾驶执照,或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能力,警察副总监可暂停其驾驶执照,最长为5年(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5)。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须在警员要求时出示驾照供其检查。如果当时未能出示,只要在警员提出要求时指定的警察办公室或警署内,于 24 小时内亲自补交驾照,就不得依据本条将其定罪(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39)。
如果警察副总监有合理理由相信驾照由驾照签发对象以外的人持有,可向该持有人亲自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交出驾照。除非有相反理由,警察副总监必须将驾照交还给签发对象。无合理理由而不遵从通知属于违法行为(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0)。
根据第 45 条暂停驾照期间,持证人不得凭任何其他机构签发的驾照或以其他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果驾照并非以电子形式签发,持证人必须立即交回;在驾照暂停期间于道路上驾驶属于违法行为(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7)。
警方拦停与路边逮捕保障
如果机动车驾驶者已实施或被怀疑实施《道路交通法》或其规则下的罪行,穿制服的警员可拦停该机动车。驾驶者接到要求后必须停车;不停车即属犯罪(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4)–(5))。
穿制服的警员可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已实施或被怀疑实施上述罪行的机动车负责人或驾驶者。但若该人应要求出示驾照,使警员能够查明其姓名、地址、驾照签发日期和签发机构,则不得行使这项逮捕权。若该人既不是受薪驾驶员,也不是驾驶用于载客以赚取报酬或运载货物的机动车的驾驶者,则可改为提供其在新加坡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警员有理由怀疑查明或提供的姓名或地址是虚假的,仍可逮捕该人(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7(6)–(8))。
警员未穿制服并根据该法对某人采取行动时,应其要求,必须表明警员身份,并出示警察人员须携带的身份证件。若便衣警员未按要求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拒绝其请求、要求或命令不构成犯罪(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8)。
调查期间即时暂停
如果针对某人展开警方调查,怀疑其可能触犯第 65 条或第 65A 条、2019年11月1日前某些版本的第 64、66 或 67 条、因未遵守第 84(3) 条而触犯第 84(7) 条、《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及赔偿)法》第 3 条,或《1871年刑法》第 279、304A 或 338 条;且该人在道路或任何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时涉及一宗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导致建筑物或构筑物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警察副总监可立即暂停其驾照。另在调查某人于 2019年11月1日或之后可能触犯《道路交通法》第 64、67 或 116 条时,警察副总监可在调查开始时或调查期间暂停其驾照。就第 47B 和 47C 条而言,“严重受伤”是指任何伤势导致某人在 7 天期间内身体剧痛或无法从事其日常活动(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47C–47E)。
除非提前撤销,暂停令持续有效。如果当事人获判无罪,暂停令于宣判无罪之日终止。如果审判法院判其有罪并判刑,暂停令持续至以下两日期中较晚者:针对定罪或判刑的所有上诉权利届满或用尽之日,以及相关取消驾驶资格令开始生效之日。警察副总监必须尽快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暂停及其生效日期,并要求交回驾照。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或在警察总监准许的延长期限内,以书面向警察总监提出上诉;除非警察总监另有命令,上诉不会暂停该暂停令。如果调查显示当事人未参与违法行为、决定不起诉,或撤回指控,警察副总监必须尽快撤销暂停令。在第 47C 条暂停期间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 $5,000、监禁 2 年,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后被定罪,最高可罚款 $10,000、监禁 4 年,或两者兼施(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47C–47E)。
此外,如果某人在被取消驾驶资格或驾照暂停期间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并因此被控违反该法,其取消资格或暂停状态会持续至法院审结该项控罪(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47B–47D)。
行政吊销驾照
根据第 35A 条,警察副总监可基于数项理由吊销驾照,包括:驾照签发后的 12 个月内,其驾驶记录显示继续持有驾照不符合公共安全利益或其不具备驾驶能力;当事人在获发该驾照前,持有另一张驾照并驾驶该驾照所授权类别的车辆时违法,获发新驾照后又因该违法行为受到处理,而该处理方式若发生在新驾照考试之前,本会导致其不得参加该考试;或警察副总监在驾照签发后才获悉某情况,若在签发前获悉,本会要求或允许拒绝签发驾照。警察副总监也可依据规定的扣分吊销门槛采取行动。此外,《新驾驶员规则》另允许吊销新驾驶员的驾照,条件是在驾照签发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 13 分或以上。如果某人仍属新驾驶员时,其驾照根据第 35A 条被吊销,该人持有的其他每张驾照也视为被吊销,但其对其他驾照已不再属于新驾驶员的情况除外(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35A–35C;SSO, 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 rule 3)。
在吊销驾照前,警察副总监必须至少在拟吊销日期 4 周前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给予不少于 4 周的时间提出陈述或异议。警察副总监可在拟定日期吊销驾照,但须先考虑当事人在期限内妥善提出且未撤回的陈述或异议。驾照吊销后,如该驾照并非电子形式,持证人必须立即交回;在获发授权驾驶相应类别车辆的新驾照前,不得驾驶该类别车辆。在道路上于驾照吊销期间驾驶属于违法行为(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35B–35C)。
法院取消驾驶资格
如果某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或其他与驾驶机动车有关的成文法而被定罪,法院可取消其持有或申请驾照的资格,期限可为终身或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期间。对于另一类与道路使用纠纷有关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涉事人员条件,且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及违法者行为认为不宜让其继续驾驶,法院也可作出此类命令。法院可将取消资格范围限定为涉案机动车的同一类别或描述。被作出命令者可像针对定罪一样提出上诉;法院可酌情暂停命令,等待上诉结果(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2)。
对于某些屡次未按时出庭的被控人,公共检察官可申请法院命令取消其持有或申请驾照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在已妥善收到法院通知后未出庭;法院因其缺席而发出逮捕令;当事人被捕后获准保释;随后当事人已获告知,如下一次指定出庭日再次缺席,公共检察官将提出取消驾驶资格申请;而当事人最终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再次缺席。如果法院确认上述条件均满足,并根据案件情况及被控人的行为认为不宜让其继续驾驶,可下令取消资格,直至该控罪经法院审理并裁定,或按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期限执行。如果该期限在案件审理裁定前届满,法院可应公共检察官再次申请延长期限(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2A)。
如果某人因根据《道路交通法》或《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及赔偿)法》所作的定罪或法院命令而被取消持有或申请驾照的资格,并在资格取消期间被判监禁,该服刑期间不计入取消资格期限。此规则适用于 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判处的监禁刑期(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2B)。
法院下令取消资格少于 1 年时,持证人的驾照会在取消资格期间暂停。期限为 1 年或更长时,驾照无效;取消资格期满后,必须通过规定的驾驶能力测试才能驾驶。在取消资格期间申请或取得驾照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 $5,000,而以此方式取得的驾照无效(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3)。
如果某人因与驾驶机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被定罪,或被法院取消持有或申请驾照的资格,法院必须通知警察副总监,由其记录相关详情。被法院取消持有驾照资格的人,必须在命令作出后的 7 天内向警察副总监交回其持有的驾照。警察副总监可吊销驾照或在取消资格期间保管驾照;如果命令只适用于某些机动车类别,也可在驾照上作必要注明后将驾照返还(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4)。
对于获准根据第 38 条在新加坡使用外国驾照驾驶的持证人,第 47F 条规定,《道路交通法》中取消驾驶资格、暂停或吊销驾照的权力,须视为可在相应期间禁止该人在新加坡驾驶任何机动车的权力。该法其他条文也作相应解释,包括有关处罚取消资格、暂停或吊销期间违法行为的规定;其中提到上述取消资格、暂停或吊销的内容,均须理解为对该外国驾照持证人作出的禁驾令。该条对外国驾照持证人的定义不包括第 38(4) 条所涵盖的访问部队成员及其文职人员(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7F)。
覆盖缺口
- 本文介绍第42和42A条规定的主要《道路交通法》法院取消驾驶资格途径、第47F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驾照持证人适用的转换规则,以及第43条所述驾照效力。本文未汇总其他法院取消驾驶资格权力或拒绝签发驾照的程序。相关主题另见违规驾驶记分制度(DIPS)和交通违例上诉指南。
来源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35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35AA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5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7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7A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47B–47D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47C–47E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35A–35C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35B–35C
- SSO, 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 rule 3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2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2A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2B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3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7F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39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0
- 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