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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道路上的脚踏自行车、PAB 与 PMD

本文介绍自行车、特定脚踏自行车与助力脚踏自行车的现行道路行为、设备和道路人行道规则、驾驶者与骑行者共享道路的指引、主动出行保险指引,以及PMD和行动辅助车辆的道路使用限制。

bicycles PAB PMD cycling bicycle-lanes

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SL/RTA1961-R3

《道路交通(自行车、三轮脚踏自行车、人力车及卧式装置——道路行为)规则》对自行车、指定脚踏自行车、人力车、卧式装置及助力脚踏自行车(PAB)规定道路行为要求(新加坡法规在线,《道路行为规则》)。

在道路上,骑行者不得拖曳其他车辆、被其他车辆拖曳,或抓住任何行驶中的车辆。自行车或PAB所载人数不得超过其设计载客人数;乘客必须坐在为乘客设计的座位上,但规则规定的儿童座椅例外除外。PAB不得载运任何未满16岁的人作为乘客(新加坡法规在线,《道路行为规则》第3至4条)。

骑行者须及时发出信号、顺着交通流向行驶、尽可能靠道路最左边行驶,并保持有序。除超车外,不得在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右侧骑行。在单车道道路上,不得持续与另一骑行者并排行驶在其右侧;但超越另一名骑行者不受此限制。在同方向行驶有至少两条车道的道路上,骑行者可在同一车道并排行驶;但巴士专用道在运作时间内不得并排行驶(新加坡法规在线,《道路行为规则》第5至8条及第10至11条)。

骑行队伍与自行车道

《规则》所称的“骑行队伍”,是指一群人共同打算聚集骑行,或彼此约定或理解要作为一组骑行。在道路上,通常每组最多可有5辆自行车、三轮脚踏自行车、卧式装置或助力脚踏自行车(PAB)。6至10人的队伍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可同行:道路同方向至少有两条供车辆行驶的车道;运作时间内不在巴士专用道骑行;且队伍中至少有(队伍人数 × 2)− 10人,与队伍中的另一名成员并排行驶。在全日制自行车道路段,或星期日早上5时至11时的部分时段自行车道路段,第7A(1)条的队伍人数限制不适用;此例外不豁免其他道路行为规则。任何骑行队伍中的骑行者,都必须与前方骑行者保持不超过安全操控所需的距离(新加坡法规在线,《道路行为规则》第7、7A及7B条)。

若道路设有全日制自行车道,骑行者须使用该车道,不得改在道路其他部分骑行,除非有合理理由。星期日早上5时至11时的部分时段自行车道也适用相同要求。LTA列出的相关部分时段自行车道位于Tanah Merah Coast Road和West Camp Road,开放时间为上述星期日时段。《道路交通规则》规定了时段限制和“合理理由”条件;《公路守则》则将车道受阻或被堵,以及正在U转或右转,列为离开车道的情况(新加坡法规在线,《道路行为规则》第7B条;LTA, Rules & Code of Conduct;新加坡法规在线,《公路守则》第30段)。

在黑暗时段,自行车、PAB及其他指定车辆必须装有清晰可见的白色前灯和红色尾灯或反光器。《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的构造与使用)规则》也规定,自行车、三轮脚踏自行车或卧式装置的道路使用长度不得超过 2,600 mm,宽度不得超过 1,300 mm(新加坡法规在线,2024年《构造与使用规则》)。

SPF 另建议骑行者穿着浅色或反光衣物,在低光照条件下开启白色前灯和红色尾灯,并定期保养自行车,检查其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SPF 也指出,红色后反光器有助于提高可见度,并建议佩戴肘部和膝部护具,以缓冲跌倒时的撞击。这些属于实用安全指引;上文的法定照明义务以「黑暗时段」为适用条件(SPF, Road Safety Tips for Cyclists)。

SPF 也建议骑行者接近弯道、路口、巴士站和行人过道时减速并留意其他道路使用者;保持警觉,注意体型较大、速度较快的道路使用者,以及儿童和年长行人;接近行人时摇铃示警。停车时,SPF建议将左脚放在地面,并从道路左侧下车。SPF 建议骑行时不要携带物品、遛狗、撑伞或占用一只手。这些属于安全建议,与上文概述的法律义务分别呈现(SPF, Road Safety Tips for Cyclists)。

对于在道路上骑行,SPF 建议骑行者不要使用高速公路或道路隧道,与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并且不要假设自己享有优先通行权。高速公路禁行规定也有法定依据:自行车和PAB属于禁用车辆,除规则规定的授权情况外,不得在高速公路上使用。《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规则》另行禁止人力驱动的脚踏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脚踏自行车、卧式装置及人力车),以及可由人力、电动机或两者驱动的电动自行车或人力车进入道路隧道和高速公路隧道。LTA概述为自行车、三轮车和人力车不得进入任何隧道。高速公路授权规则并未对骑车通过隧道作出一般许可。SPF关于保持安全距离和优先通行权的说法仍属安全指引(SPF, Road Safety Tips for Cyclists;新加坡法规在线,《2010年道路交通(高速公路禁用车辆)规则》第3条及附表一;新加坡法规在线,《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规则》第14条;LTA,Driving on Expressways & in Tunnels)。

固定齿轮自行车与手刹要求

LTA要求在公共路径和道路上使用的手动自行车及三轮脚踏自行车,必须在车把上安装至少一个正常运作的手刹。现行《构造与使用规则》将手刹定义为由安装在车把上的一个或多个手柄启动的制动系统;该系统须作用于至少一个车轮,并在启动时降低车速或阻止车辆移动(LTA, Rules & Code of Conduct;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Bicycles, Three-wheeled Pedal Cycles, Trishaws and Recumbent Devices — Construction and Use) Rules 2024, r. 5)。

交通部在2026年10月7日的书面答复中表示,LTA不追踪涉及固定齿轮自行车的事故,也不追踪这类自行车使用者的具体人口资料。自2021年9月1日起,公共路径和道路上的自行车须符合手刹要求;LTA表示未观察到额外安全问题,并认为现行要求足够。LTA也表示,自2024年以来,在公共路径上发现的不合规固定齿轮自行车数量有所下降,并将继续与相关机构合作执法(MOT, Data on Fixed-Gear Bicycle Accidents and Youth Ridership, and Adequacy of Current Handbrake Safety Requirements)。

自行车或PAB的骑行者必须戴防护头盔。PAB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在上路前完成注册且装上后部号码牌(新加坡法规在线,《道路行为规则》;LTA OneMotoring,助力脚踏自行车)。

PMD可使用的路径与设备限制

LTA说明,电动PMD(包括电动滑板车)可使用骑行道和共用路径,但不可使用人行道、行人专用道或道路。非电动PMD可使用人行道、骑行道和共用路径,但不可使用行人专用道或道路。自2025年7月1日起,自行车和非电动PMD也不得在已改为行人专用道的人行道上使用;此举不影响独立人行道和共用路径(LTA, Rules & Code of Conduct;LTA, Where active mobility devices are allowed)。

对于电动PMD和电动滑板车,LTA列明最高重量为 20 kg、最大宽度为 70 cm、最高电动速度为 25 km/h,并须通过UL2272认证。LTA说明,自2026年6月1日起,保留未通过UL2272认证的电动滑板车属于违法行为(LTA, Rules & Code of Conduct)。

LTA建议电动PMD、PAB及PMA的拥有人避免使用非原装电池,因为这类电池可能带来火灾风险。LTA链接的指引还介绍了电动主动出行设备的安全充电做法,以及PMD和PAB的消防安全提示;LTA并未将这项建议表述为一项独立的电池认证规定(LTA, Rules & Code of Conduct;LTA, Safe Charging Practices for Active-Mobility Devices;LTA, Fire Safety Tips for PMDs and PABs)。

PMD与行动辅助车辆在道路上的限制

《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第5A条禁止在道路上骑行个人代步工具(PMD),也禁止驾驶或骑行行动辅助车辆。行动辅助车辆(mobility vehicle)指行动辅助踏板车、电动轮椅,或其他为无法行走或行走困难者代步且按规定列入的机动车辆(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5A;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Active Mobility Act 2017, s. 2)。《2026年陆路交通及相关事项法令》(Land Transport and Related Matters Act 2026)对行动辅助车辆的相关规定自2026年5月4日起生效(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Land Transport and Related Matters Act 2026, ss. 51 and 53)。

第5A条允许上述两类使用者沿最短且安全的路线横过道路,并且只能停留在道路上至横过所需的时间。如果相邻区域有障碍物,且无法实际使用该区域,PMD骑行者只有在相邻共用路径或人行道上有障碍物时,才可沿道路行驶;行动辅助车辆使用者则可在任何相邻公共路径有障碍物时沿道路行驶。两种情况下,沿道路行驶的距离都不得超过避开障碍物合理所需的范围。违反该条并被定罪者,可被罚款最高 $2,000、监禁最高 3个月,或两者兼施;重犯者最高可被罚款 $5,000或监禁 6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5A)。

第5B条另行禁止个人在道路上骑行PMD或驾驶、骑行动力辅助车辆时,被机动车拖行或以其他方式抓住机动车。违反规定并被定罪者,最高可被罚款 $2,000、监禁 3个月,或两者兼施;重犯者最高可被罚款 $5,000、监禁 6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5B)。

道路人行道(footway)上的车辆

《道路交通规则》第28条一般禁止在道路的人行道(footway)上驾驶、停放或骑行车辆。该条的例外包括允许骑行自行车、PAB、PMD(包括卧式装置或三轮脚踏自行车)、行动辅助踏板车或轮椅在道路人行道上行驶;所列例外允许驾驶或骑行,不允许停车。仍须遵守按设备类型区分的路径使用规则:LTA区分人行道、骑行道、共用路径和行人专用道,并规定不同设备可使用的路径(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Rules, r. 28;LTA, Rules & Code of Conduct)。

与骑行者共享道路的驾驶指引

LTA的道路共享指南将以下内容列为驾驶者指引和示例情境,并说明这些示例并未涵盖所有情况。超越骑行者时,指南建议驾驶者提早打信号、检查后视镜和盲点、留出至少 1.5 m 的超车距离,并在安全超越后才驶回左侧车道。如果路况不允许安全超车,应在骑行者后方减速并等待。在有两条或以上车道的道路上,安全时使用相邻车道超越单列或两人并排骑行的骑行者;在单车道道路上,只应在安全时超车(LTA,《安全应对交通情境:骑行者与驾驶者指南》)。

在交界处,LTA建议驾驶者留意左转骑行者并为其留出空间,也应允许直行骑行者移向车道中央。左转前应提早打信号并检查盲点;LTA指南指出,只有在必要时才按喇叭,以免吓到骑行者。对于右转骑行者,指南建议驾驶者留出足够空间,并在接近转弯处时行驶在其后方或旁边的车道。在交界处停车时,应停在骑行者后方,保持安全距离,不要把他们挤到路边(LTA,《安全应对交通情境:骑行者与驾驶者指南》)。

在没有巴士湾的巴士站,指南建议驾驶者为骑行者留出超越巴士的空间,并留意骑行者的右转手势;驾驶者也应留意可能驶入车道离站的巴士,并让其先行。指南另行说明巴士专用道规则:在巴士专用道运作时段,驾驶者不应驶入(LTA,《安全应对交通情境:骑行者与驾驶者指南》)。

SPF 2026 年版《Final Theory of Driving》手册还建议驾驶者,遇到成员超过 5 人的骑行队伍时,在各队伍之间行驶、仅在安全时超车,并留意正在减速的骑行者。这是手册中的驾驶指引(SPF, Final Theory of Driving handbook (2026 edition), para. 248)。

主动出行保险

LTA 强烈建议非商业用途的主动出行设备骑行者购买保险,以保障个人意外开支及第三方受伤索赔;这是 LTA 的建议,并非对个人骑行者普遍适用的保险强制规定。自2020年12月起,提供电动设备出租服务的持牌设备共享运营商,以及雇用或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于公共路径上骑行主动出行设备的企业,必须采取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相关骑行者在工作期间因受伤或死亡而产生的第三方责任获得认可保单的充分保障(LTA, Rules & Code of Conduct;LTA, Mandatory Third-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Requirements for Businesses)。

覆盖缺口

  • 本文是道路使用规则摘要,并未涵盖PAB的所有批准、注册要求,也未涵盖所有PMD及其他活跃出行设备的路径使用或设备要求。有关详情,请参阅LTA现行的活跃出行指引。LTA的道路共享指南只列举部分骑行者与驾驶者情境,并说明示例并不详尽。

  • SPF 的骑行安全页面没有界定「低光照条件」的技术门槛,也未提供逐项的自行车检查清单。

  • 交通部在2026年10月7日的答复中没有公布固定齿轮自行车事故数量或使用者人口资料,也没有列出在公共路径上发现的不合规固定齿轮自行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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