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执法与处罚 约 5 分钟读完

车辆登记虚假陈述与伪造车辆文件

《道路交通法》第129条涵盖车辆登记及执照事项中的重大虚假陈述、伪造或篡改车辆文件及标识,以及相关的扣押和法院程序。

Road Traffic Act vehicle registration vehicle licence forgery

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129-

登记及执照事项中的虚假资料

《道路交通法》第129(1)条规定,在该法或其规则所列的申请事项中作出或促使他人作出虚假或在重大方面具误导性的陈述或声明,属于犯罪。该条也涵盖在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时,明知资料虚假或在重大方面具误导性仍予以提供;以及明知登记簿、记录或其他依法须保存的文件中有虚假或重大误导性内容,仍作出或促使他人作出该记录。最高刑罚为罚款 $5,000、监禁12个月,或两者并处(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

伪造、篡改或误用文件及标识

第129(2)条涵盖伪造、篡改、涂改、损坏、使用、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依法须在车辆或拖车上携带的标志、车牌或文件,或根据该法签发的执照。该条也涵盖制作或持有足以令人受骗的仿制品、篡改依法须保存的记录、展示伪造或篡改过的执照或依法须携带的识别物、把未签发给该车辆或拖车的物件转移或装上去,以及使用伪造或篡改过的驾驶执照或附有未经授权内容的驾驶执照(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

对于第(2)款下的犯罪,除非当事人能使法院信纳其行为并无欺骗意图,否则即属犯罪。一般最高刑罚为罚款 $5,000、监禁12个月,或两者并处。若涉及篡改根据第11A条签发的补充执照,指定的首次及后续犯罪适用特别刑罚:初犯最高罚款 $10,000;第二次或后续犯罪最高罚款 $20,000、监禁12个月,或两者并处(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

该条经必要变通后,也适用于证明某人获委任为该法官员的文件。如果警员、Registrar 或由 Registrar 书面授权的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文件涉及本条犯罪,可将其扣押。若文件仍被扣留,且驾驶人及车主此前均未因本条被控,则须传召驾驶人或车主到法院,说明其持有该文件或该文件出现在车上的情况。在这些程序中,“文件”包括车牌,而扣押权也包括从车辆上拆下该物件的权力(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29)。

覆盖缺口

本文概述第129条,并不判断欺骗意图例外或犯罪构成要件如何适用于任何具体事实。该条本身没有提供核验车辆文件或识别标识真伪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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