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道路上的限制与交通管制令
《道路交通法》第113条允许针对指定道路发布交通管制令,限制车辆类别、路线和行驶方向,并保障邻近物业的合理通行、规定临时命令期限;违反命令属犯罪。
指定道路管制令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3(1)条,副警察总监在取得部长同意后,可通过宪报命令,禁止或限制车辆或某指定类别、描述的车辆在新加坡某条指定道路上行驶。如果副警察总监认为这些车辆无法在不危及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该道路,或只有在受到限制后才能安全使用,或该道路不适合这些车辆使用或不适合不受限制地使用,即可行使此权力。命令可规定例外或条件,包括偶尔使用道路者的例外或条件(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3)。
第113(2)条还允许在不违反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发布命令,用于指定车辆应行驶的路线;一般性或特定时段内限制某类别车辆使用指定道路;规定指定道路只可单向行驶;以其他方式管制交通;或禁止或管制在道路或其部分展示、出租或出售车辆或动物(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3)。
根据第(2)款发布的命令,不得阻止任何类别或描述的车辆为进出位于该道路上或邻近该道路的物业而合理需要的通行。明文注明为临时的命令只能在指定期间内生效,且期限不得超过 3个月。未注明为临时的命令必须在宪报公布后尽快提交国会,并可由国会决议撤销或修订(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3)。
使用车辆违反第113条命令,或导致、允许车辆被如此使用,均属犯罪。第113条本身没有规定单独的刑罚。若没有其他特别刑罚适用,《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默认最高刑罚为:初犯罚款 $1,000、监禁不超过 3个月,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后再犯,罚款 $2,000、监禁不超过 6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3;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1(2))。
与工程相关道路限制的区别
第113条命令由副警察总监在取得部长同意后发布。第115条则另行授权陆路交通管理局因道路施工或维修工程正在进行或有此需要而限制或禁止交通;如延迟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公众危险或道路严重受损,该条也允许临时限制。第115条要求向公众或受影响人士发布通知,并在适用时提供替代路线信息(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113 and 115)。
覆盖缺口
- 本文概述第113条,但没有列出所有目前有效的宪报命令。驾驶者应查阅适用于具体路线的命令和最新道路信息;法条本身没有提供所有现行第113条限制的统一清单(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13)。
- 本文列出没有特别刑罚时适用的法定最高法院刑罚;不会推断个别命令或其他法条规定的罚款缴付金额或额外后果(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113 and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