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佩戴规定
说明《道路交通法》和《2011年佩戴安全带规则》规定的安全带佩戴义务,包括儿童约束、豁免、处罚,以及安全带的单独批准和车辆装备标准。
《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 75 条授权部长制定规则,要求驾驶或乘坐机动车的人佩戴由警察副总监批准的类型的安全带,但可受规定的例外约束(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5(1))。
这些规则是《2011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佩戴安全带)规则》,于 2012年1月1日 生效(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1)。
佩戴义务和车辆装备要求分别载于不同法规:《2011年规则》说明谁必须佩戴安全带;《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安全带)规则》(R 15)规定车辆配备及技术要求。
规则适用的车辆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以下车辆(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3):
- 1973年1月1日 或之后注册的每辆汽车(包括用于教学的汽车);
- 同日或之后注册的每辆商务服务载客车辆;
- 同日或之后注册的每辆轻型货车;
- 同日或之后注册的每辆私人出租汽车;
- 同日或之后注册的每辆客货两用车;
- 每辆德士;
- 每辆救护车、医疗运输车辆、消防车和灵柩车;
- 每辆重型货车;以及
- 每辆巴士,包括小型巴士。
佩戴义务
除规则 6 所列情形外,适用这些规则的机动车驾驶者及每名乘客,在有可供其使用的安全带或腰带时,必须佩戴躯干约束式安全带或腰带(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4(1))。
躯干约束式安全带的佩戴方式必须能在发生车辆事故时同时约束佩戴者躯干的上部和下部(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4(2))。
在规则 6 的豁免范围内,驾驶者必须确保车上每名乘客遵守规则 4(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5)。
规则 4 不适用的人士
规则 4 不适用于身高低于 1.35 米的人,或根据规则 7 获准医疗豁免佩戴安全带的人(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6)。
申请医疗豁免时,须通过注册医生向警察副总监提出,并附上医疗理由和证明。获豁免者乘坐适用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豁免信,并在警员要求时出示(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7)。
身高低于 1.35 米的乘客
如果身高低于 1.35 米的人是适用车辆的乘客,除非该乘客已妥善固定在下列装置中,否则不得使用该机动车(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8(1)):
- 适合其身高和体重的经批准儿童约束装置;或
- 依照规则 4(2) 佩戴的躯干约束式安全带,同时坐在增高坐垫上,或使用配有登记官批准的可调节安全带的座椅。
规则 8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8(2)):
- 德士后座乘客为身高低于 1.35 米的人;或
- 巴士,但用于接送儿童上下学的小型巴士除外。
如果小型巴士车主或营运者雇用的售票员或随车员在车上值勤,该人员必须确保每名乘客(规则 6 豁免者除外)遵守规则 4,或按照规则 8 妥善固定(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9)。
Traffic Police 的官方《基础驾驶理论手册》(Basic Theory of Driving)以面向学习者的文字说明了相同身高门槛:所有乘车人士不论年龄都应适当系好安全带;身高低于 1.35 米的成年人应使用增高座椅或经批准的可调节安全带(SPF, Basic Theory of Driving)。
规则中的处罚
任何人违反规则 4(1) 或 (2)、规则 5、规则 8(1) 或规则 9,定罪后可被罚款最高 $1,000 或监禁最长 3 个月;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被罚款最高 $2,000 或监禁最长 6 个月(SSO,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r 10)。
《DIPS 规则》附表规定,驾驶者没有佩戴安全带、没有确保每名乘客佩戴安全带,或使用未按规定妥善固定身高低于 1.35 米乘客的机动车,均记 3 分(SSO, Road Traffic (Driver Improvement Points System) Rules Schedule items (16), (35), (36))。
SPF 现行交通违例处罚表列明:驾驶者未佩戴安全带、未确保乘客佩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固定身高低于 1.35 米的乘客,均记 3 分;轻型车辆定额罚款为 $150,重型车辆为 $200(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现行《基础驾驶理论手册》在安全带说明中也列出定额罚款 $120 和 3 分,但其违例附表对安全带违例列出的金额为轻型车辆 $150/重型车辆 $200(SPF, Basic Theory of Driving)。因此,手册中的定额罚款数字互有矛盾;手册附表与 SPF 现行在线处罚表一致。规则 10 另行规定定罪后的最高处罚。
销售、配备和技术要求
《道路交通法》另行禁止任何人销售、要约销售或持有待售未经警察副总监批准类型的安全带。安全带类型获批后,警察副总监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于《政府宪报》发布通知,列明获批类型;未发布通知不会使该项批准失效(SSO,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6)。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安全带)规则》(R 15)按车辆类别、座位位置,以及注册或改装日期规定安全带配备要求。下表概述第 2A 至 4 条;车辆适用哪一项规定可能取决于其注册记录、获批配置及个别豁免(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r 2–4)。
前排座位
| 第 3(3) 条涵盖的车辆 | 第 3(1) 至 (2) 条规定的前排安全带 |
|---|---|
| 1973年1月1日或之后注册的汽车(包括教学用汽车)、商务服务载客车辆及私人出租汽车 | 驾驶座须配供成人使用的躯干约束式安全带;如有指定乘客座位,该座位须配躯干约束式安全带;其他前排乘客座位也须配躯干约束式安全带。 |
| 每辆德士;每辆轻型货车及客货两用车 | 适用相同的前排安全带要求。 |
| 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注册的救护车、消防车、灵柩车、重型货车及医疗运输车辆 | 适用相同的前排安全带要求。 |
| 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注册的每辆巴士 | 适用相同的前排安全带要求;但以陆路交通管理局或巴士服务承包商名义注册,且用于或拟用于定期路线服务的公共巴士除外。 |
第 3(3) 条规定了上表的车辆范围,包括巴士例外(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 3(3))。
对于驾驶座及“指定乘客座位”以外的前排乘客座位,只有在车辆设计使躯干约束式安全带无法安装时,才可改配腰带。如果驾驶座旁有朝前的前排乘客座位,该座位即为指定乘客座位;如有多个此类座位,则指定离驾驶者最远的座位。如果没有此类座位,指定座位为最靠前且离驾驶者最远的朝前乘客座位,但若固定隔板将该座位与驾驶座旁的空间隔开,则不适用此定义(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r 2–3)。
后排座位
对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注册的汽车(包括教学用汽车)、商务服务载客车辆、私人出租汽车、德士、构造用于载运不超过8名乘客的客货两用车,以及设有双排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如果车辆准许载运不超过 2 名后排乘客,则每个后排乘客座位都必须配躯干约束式安全带。若准许载运超过 2 名后排乘客,每个外侧后排乘客座位须配躯干约束式安全带;其他后排乘客座位可配躯干约束式安全带或腰带(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 4(1)–(2))。
第 4(3) 至 (4) 条规定,以下车辆组别在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注册、改装或转换时,每个后排乘客座位都须配躯干约束式安全带:取得改装类型批准的厢式车车身旅行车或客货两用车;更改座椅配置的厢式车车身旅行车;更改座椅配置或转换为另一类公共服务车辆的小型巴士;转换为小型巴士的厢式货车;转换为小型巴士或更改座椅配置的厢式车车身客货两用车;以及转换为客货两用车的厢式货车或巴士(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 4(3)–(4))。
R 15 所称小型巴士,是最高载重量不超过 3,500 kg、座位不超过 15 人(不包括驾驶者)的巴士。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注册的小型巴士,每个后排乘客座位均须配躯干约束式安全带。此前注册的小型巴士,如用于接送儿童上下学,自2012年1月1日起须符合该要求;如不用于该目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须符合(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r 2 and 4(5))。
第 4 条的后排安全带配备要求不适用于政府为以下机构用途而拥有的机动车辆:新加坡警察部队(Singapore Police Force)、新加坡民防部队(Singapore Civil Defence Force)、政府设立的辅助警察部队、新加坡监狱署(Singapore Prison Service)、移民与关卡局(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中央肃毒局(Central Narcotics Bureau)或新加坡海关(Singapore Customs)。该要求也不适用于非政府雇主为其辅助警察部队用途而拥有的车辆、为轮椅及使用者提供空间并装有轮椅约束系统的无障碍车辆,或灵柩车。另据第 2A 条,登记官或获授权人员可应申请,在个别情况下豁免某人或某辆车遵守 R 15 的任何规定,并可附加条件(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r 2A and 4(6))。这些是车辆配备规则中的例外;如某人有可供其使用的安全带,仍由 2011 年佩戴规则规定其佩戴义务。
第 5 条要求规则涵盖的安全带符合《协定》附录 15 第 16 条,或登记官批准的其他规格。安全带必须以永久、清晰的方式标明其符合的规格,设计和强度须适合车辆,并须妥善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以及固定于座椅内置的锚固点或车辆指定的锚固点。第 6 至 7 条要求锚固点符合《协定》附录 13 第 14 条或其他获批规格;锚固点必须有标记、强度足以用于其指定用途、结构稳固、无腐蚀且没有损坏。自 2026年7月1日起,第 7(2) 条额外的座椅标准要求不适用于该日或之后注册机动车中带有内置安全带锚固点的座椅(SSO,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r 5–7)。
类型批准与已注册车辆改装
对于 R 15 后排安全带矩阵中的“改装类型批准”(modified type-approval),这是注册前的审批流程。《车辆注册与许可规则》第 3D 条规定,如果新车或二手车所属车型在获类型批准后经过改装,或该获批车型/车辆部件在批准后于新加坡制造,除非改装后的车型或车辆取得改装类型批准,否则不得注册。登记官在确定改装后的车型或车辆符合适用车辆规则(包括《Seat Belts Rules》)后,才会授予该批准(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r 3D–3E)。
对已在新加坡注册的车辆进行改装,则适用另一流程。根据第 12B 条,如果车主计划进行会改变车辆登记资料的重大改装,须事先向登记官申请批准。若改装涉及排气系统或动力传动系统、改变车辆类别描述,或可能影响车辆安全运行,即属重大改装。LTA 将更换汽车座椅列为通常无须申请其批准的改装,但座椅须使用车辆原有锚固点牢固安装,且不得妨碍司机视线;改装原装配有安全气囊的座椅时,须咨询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R 15 的安全带配备和锚固点要求仍然适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 12B;OneMotoring, Vehicle Technologies and Modifications;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Seat Belts Rules, rr 5–7)。
覆盖缺口
- 以上一般规则无法确定某辆具体车辆获批的 R 15 配置或个案豁免所附条件。须查阅该车的注册和批准记录;第 2A 条允许登记官或获授权人员在批准豁免时附加条件。
- 德士后座身高低于 1.35 米的儿童乘客可豁免遵守规则 8;这不等于身高达到或超过 1.35 米的德士后座乘客可以不佩戴可供其使用的安全带。
来源
-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5
-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6
-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Seat Belts) Rules, rr 2-7 (current on 21 October 2026)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r 3D-3E and 12B
- OneMotoring, Vehicle Technologies and Modifications
- Road Traffic (Driver Improvement Points System) Rules (version in force from 1 January 2026)
- 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
- SPF, Basic Theory of Driving (official handbook, last updated 2 Januar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