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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道路上停放无人看管的机动车

说明在道路上让机动车处于无人看管状态的现行规定,包括熄火、驻车制动条件和紧急服务车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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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SL/RTA1961-R9?ProvIds=pr118-

何时可以让车辆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Construction and Use) Rules》第11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导致或允许机动车在道路上处于无人看管状态,除非有获准驾驶该机动车的人看管车辆;但如果发动机已经停止运转,且车辆配有可设置的制动器,该制动器已设置并能有效阻止至少 2 个车轮转动,则属例外。只有 3 个车轮的车辆,制动器须能阻止 1 个车轮转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Construction and Use) Rules, r. 118)。

《Road Traffic Act》将“road”定义为公共道路或公众可以通行的其他道路,并包括该定义列明的其他道路(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2)。

紧急服务车辆

对于发动机正用于灭火的消防车辆、用于警务用途的车辆,或正在处理医疗紧急情况的获授权救护车,第118(2)条只免除熄火要求。如果车辆配有可设置的制动器,第118(1)(b)条的设置制动器条件仍然适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Construction and Use) Rules, r. 118)。

覆盖缺口

  • 第118条没有定义车辆在何种情况下才算“有人看管”;本文沿用条文措辞,不另行推定距离或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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