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与大型车辆共用道路
交通警察关于与大型车辆共用道路的指引,以及法律规定的盲点观察装置要求。
主要来源: https://www.police.gov.sg/-/media/SPF/Knowledge-Hub/Traffic/FT-ENG-2126-Revised.pdf
交通警察《Final Theory of Driving》手册提醒,涉及大型车辆的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手册指出,大型车辆较高、较长且车身较宽大,可能遮挡驾驶者视线,需要较大的转弯空间,也可能因车辆尺寸和载重而行驶得较慢。这是手册中的安全指引,并非对“大型车辆”另行作出的法律定义(SPF, Final Theory of Driving handbook, paras. 256–259)。
跟随大型车辆
跟在大型车辆后方时,应比平常跟随其他车辆留出更大的距离。距离太近会遮挡前方交通视线。手册指出,若与载货车辆距离太近,货物掉落时可能来不及反应(SPF, Final Theory of Driving handbook, paras. 257–258)。
在路口排队时,跟在大型车辆后方应留出足够距离,以便看见交通灯。手册提醒,跟车太近可能造成追尾事故,也可能导致驾驶者不慎闯红灯(SPF, Final Theory of Driving handbook, para. 114)。
大型车辆转弯时
有些大型车辆左转前可能需要先向右移动,右转前可能需要先向左移动。驾驶者应留意这类移动,不要从车辆准备转入的一侧超越它(SPF, Final Theory of Driving handbook, para. 259)。
指定重型车辆的盲点观察装置
《车辆构造与使用规则》将重型货车定义为最大载重量超过 12,000 kg的货车。于 2015年4月1日或之后登记的重型货车必须配备盲点观察装置;若车辆构造导致该装置无法帮助司机观察盲点,则不适用此要求。装置须符合以下列明标准之一:欧盟指令 2003/97/EC、车辆制造当日生效的联合国第46号法规版本,或车辆制造当日生效的日本第44条。较早登记的重型货车可改用安装在前排乘客侧车窗上的菲涅耳透镜;同样适用基于车辆构造的例外(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Construction and Use) Rules, rr. 2 and 20A)。
最大载重量超过 8,000 kg且于 2015年10月1日之前登记的巴士,必须配备能让司机看清车头前方 300 mm以内和左侧 300 mm以内区域的装置,或在左侧安装菲涅耳透镜以看清左侧区域。如果巴士构造本身已让司机清楚看见左侧区域,则不适用此要求。相同重量门槛下,于 2015年10月1日或之后登记的巴士必须配备能让司机看清车头前方 300 mm以内和左侧 300 mm以内区域的装置;若车辆构造本身已让司机清楚看见这两个区域,则适用例外(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Construction and Use) Rules, rr. 2 and 20A)。
覆盖缺口
手册没有给出跟随大型车辆时的数值跟车距离,也没有为“大型车辆”一词规定车辆尺寸或重量门槛。本文保留手册的指引,不自行补充门槛或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