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驾照与考照 约 11 分钟读完

驾驶教练与驾驶学校的执照规定

新加坡要求驾驶教练和驾驶学校持有执照。相关规则规定教练资格、学员可见的执照展示方式、教学车辆要求,以及适用于少数培训学校的有限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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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SL/RTA1961-R16

教练与学校执照

《道路交通法》分别规定驾驶教练执照和经营驾驶学校业务的执照。一般而言,持牌驾驶学校必须聘用或委聘持有教练执照的人;下文说明适用于指定学校的有限例外(SSO,Road Traffic Act 1961,第3部;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Rules,第2和23条)。

根据现行规则,个人申请某一车辆类别的教练执照,必须至少持有该类别驾驶执照3年,并完成副警察总监要求的教练课程。申请人年满75岁或以上不得获发教练执照。申请时可能须提供年龄和驾驶经验证明、由医生签发的身心适任证明,以及两张近期护照尺寸照片(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Rules,第3和4条)。

申请驾驶学校执照时,须提交商业登记证书;若申请人是公司,还须提交公司注册或成立证明。申请人须提供教练和车辆资料,以及已报名学员的资料,包括其临时驾驶执照详情;执照审批机关必须确信申请人是适格可靠的人(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Rules,第5和6条)。

上课期间的检查

持个人教练执照者在任教时,必须将执照佩戴在左胸,使执照资料清楚可见,并在被要求时出示检查。不得将执照借给他人。用于教学的车辆必须依照车辆登记规则登记为教学用途(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Rules,第20、21和25条)。

教练必须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确保教学车辆安全行驶且不会造成不当阻碍。副警察总监可要求将教学车辆送检(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Rules,第22和26条)。

执照审批机关应确保教学收费公平合理。若持牌人申请时作出失实陈述或隐瞒事实、教学服务不令人满意,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审批机关可暂停或撤销其执照。用于教学或驾驶考试的车辆必须投保,以承保教练使用、任何人驾驶,或驾驶考试期间车内其他人员所产生的责任(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Rules,第19、24和27条)。

少数学校适用的豁免

《豁免令》列明新加坡安全驾驶中心有限公司、武吉巴督驾驶中心私人有限公司、康福德高驾驶中心私人有限公司、SBS Transit Ltd和SMRT Buses Ltd。该令在符合其条件的前提下,豁免这些持牌驾驶学校遵守第23条的一般要求,即每名受聘教练都须持有个人教练执照(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Exemption) Order 2011,第2段及附表)。

其中一项条件是学校须持有有效的驾驶学校执照,并设有交通警察批准的教练培训课程。根据该豁免受聘、但没有个人教练执照的教练,必须先完成学校课程并通过交通警察的教练认证考试,才可授课或培训(Road Traffic (Driving Instructors and Driving Schools) (Exemption) Order 2011,附表)。

覆盖缺口

  • 现行规则没有说明公众可使用的申请网站,也没有列出完整的教练培训课程大纲。本文不从执照要求推断这些内容。
  • 所引规则和豁免令没有详细公布个人教练执照要求的教练课程,或获豁免学校批准的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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