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车辆检查通知
说明哪些人员可要求车主提交已领牌车辆及非电子形式的车辆执照供检查,以及车主的配合义务。
vehicle-inspection
inspection-notice
vehicle-owner
compliance
书面提交车辆检查通知
警察副总监或车辆注册官可向已领牌车辆的车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车主提交该车辆、车辆执照(vehicle licence)或两者,以供检查。通知会指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人员。根据本条,只有在车辆执照并非以电子形式发出时,才须提交执照(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87(1))。
车主未按要求提交车辆或执照,即属违法。若车主能证明车辆或执照因机械故障或其他充分理由而无法提交,则可据此抗辩;法例规定举证责任由车主承担(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87(3))。
第87(3)条没有规定特别罚则。根据该法的一般罚则,初犯经定罪后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监禁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1(2))。
覆盖缺口
- 第87条没有规定通知的最短提前期限,也没有说明检查标准;该条授权要求提交车辆,并规定车主的配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