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车辆拥有与登记 约 7 分钟读完

新加坡特定用途车辆牌照

介绍车辆以研发或其他特定用途申请牌照的范围、Registrar 可要求的事项、现行牌照费用,以及牌照结束后的处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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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28A-&ValidDate=20261021

适用范围与申请

打算为研发或其他特定用途保留或使用车辆的人,可以向 Registrar 申请特定用途牌照,以便在道路上保留或使用该车辆。此途径不包括《道路交通法》第 6C 条所指的获批准试验或获批准特殊用途;这类情况另行处理。Registrar 可以签发附带条件的牌照,也可以拒绝申请而不说明理由。申请必须采用 Registrar 要求的表格(《Road Traffic Act 1961》第 28A(1)–(3) 条;《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第 64A–64B 条)。

根据第 28A 条获牌照的车辆,不受该法第 10 条的一般登记要求和第 11 条的车辆税征收规定约束。不过,Registrar 签发牌照前,必须收到其要求的证据,证明所需保险或担保将在牌照有效期内生效;除非该车辆属于该法规定的保险例外(《Road Traffic Act 1961》第 28A(2)、(3) 和 (5) 条)。

条件、期限与费用

Registrar 决定牌照期限,并可附加条件;持有人必须遵守这些条件。Registrar 可要求车辆携带符合规例附表四图 18 和图 19 规格的识别标记;牌照也必须按 Registrar 指定的方式随车携带(《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第 64B(1)–(4) 和 (6) 条)。

申请处理费为 $27。牌照费按获批期限,以每日 $30、每月 $250 和每半年 $800 的费率单独或组合计算,并收取最低金额。Registrar 可酌情全部或部分豁免申请处理费或牌照费,并可附加条件(《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第 64B(1)、(5) 和 (7) 条)。

如果车辆的保留或使用方式违反该法、规例或牌照条件,Registrar 可暂停或取消牌照。牌照不得转让给他人;转让或企图转让均属违法(《Road Traffic Act 1961》第 28A(4) 和 (6) 条)。

牌照结束时

牌照取消或失效后一个月内,或 Registrar 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持有人必须对该车辆采取以下其中一项措施:登记车辆;停止在新加坡所有道路上使用该车辆,并向 Registrar 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明;或销毁或出口该车辆,并向 Registrar 提交证明。未履行义务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最高 $2,000 或监禁最长 3 个月;第二次或之后定罪,可被罚款最高 $5,000 或监禁最长 6 个月(《Road Traffic Act 1961》第 28A(7)–(8) 条)。

覆盖缺口

  • 法律与规例没有定义“其他特定用途”包含哪些用途,也没有公布通用的审批清单。因此,资格、所需证据、条件和牌照期限仍取决于 Registrar 对具体申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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