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车辆拥有与登记 约 10 分钟读完

新加坡车商通用执照与贸易车牌

说明哪些人可申请车商通用执照、使用限制,以及车牌展示和驾驶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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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28-&ValidDate=20261021

谁可以申请

车辆制造商、维修商或经销商可向登记官申请一张涵盖其业务中保有或使用车辆的通用执照,以代替为每辆车分别申领车辆执照。若登记官确认申请人属真实经营者且已缴付规定征费,便可签发执照;申请人还须提供所需的保险证明,或证明适用法定例外。执照不得转让;如果通过欺诈或失实陈述取得执照、违反该法或规则,或违反执照条件,登记官可暂停或撤销执照(Road Traffic Act 1961, s. 28)。

申请须按登记官要求的表格或方式提出,登记官也可要求提供资料或文件。除非登记官另行准许,持有人须在现有执照到期前申请新执照(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 58)。

使用限制

一张通用执照可先后涵盖多辆车,但同一时间最多只可使用一辆车;例外是牵引拖车并用于规则规定用途的机动车。使用数量超过执照许可上限属于违法行为,可被罚款最高 $2,000(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28(3) and 29(1))。

车辆必须由持有人在其制造商、维修商或经销商业务过程中持有。不得使用该执照载客取酬、在贸易过程中运货,或交付、移走货物。其他用途必须是规则授权且与持有人的车辆业务有关的用途。已注销注册的车辆不得使用通用执照(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r. 59(4) and 62)。

执照和车牌供持有人本人使用。若持有人或其真实雇员在场并负责看管车辆,其他人也可驾驶该车。规则还允许潜在买家测试或试驾仅供一人使用的车辆;其他特定车辆移动则须由登记官批准(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 61)。

车牌与外国注册车辆

收到 $100 押金后,登记官可为每张通用执照免费提供一套通用执照车牌。车牌须分别装在车辆前后方,在使用该执照期间须持续展示,且不得改动。未经改动的通用执照须固定在前车牌上,并清楚可见。车牌属登记官所有;执照被取消、暂停或到期时,须立即交还,除非登记官另行准许。新加坡注册车辆若正确展示通用执照和车牌,在该执照用途下无需另展示其他车辆识别标志或执照(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r. 59–60 and 62(5))。

如果要在外国注册车辆上使用通用执照,持有人每次使用前都必须向登记官申请批准。第62(6)条还限制外国车辆可使用的用途(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r. 60A and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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