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称重车辆的权力
《道路交通法》第94条允许经书面授权的警务人员要求车辆接受称重、前往称重设备,并要求卸下货物以便称量空车重量;拒绝配合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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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称重车辆的权力
经警察副总监书面授权的警务人员,可要求机动车负责人允许对车辆或其牵引的拖车进行载货或空载称重,并测试车辆或拖车与路面接触部分传递至路面的重量。为此,可要求负责人立即前往桥秤或其他车辆称重设备(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4(1))。
机动车负责人拒绝或疏忽遵从第94(1)条的要求,即属犯罪。授权人员也可要求卸下车辆或拖车上的货物,以便称量空车重量。执行称重的人必须向机动车负责人提供重量证明书(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4(2)–(4))。
在诉讼中需要证明车辆的载货或空载重量,或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时,第139(6)条规定,由负责该称重设备的公职人员签署的证明书可作为其中所证明事实的初步证据;该证明书还必须证明称重设备在此前 12个月 内经过检验并确认准确(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6))。
第94条没有为拒绝或疏忽遵从要求另行规定特别罚则。若没有特别罚则,第131(2)条规定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罚:初犯罚款 $1,000、监禁最长 3个月,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后续犯罪罚款 $2,000、监禁最长 6个月,或两者兼施(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94 and 131(2))。
覆盖缺口
- 第94条没有说明各称重设备的地点,也没有解释对称重结果提出异议的程序。本文不会对此作推断(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