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执法与处罚 约 7 分钟读完

《道路交通法》下的车辆扣押

说明执法人员可在何种情况下因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或驾照条件而将车辆带往安全地点、扣留期间的规定,以及未申领车辆的处置方式。

vehicle-seizure detention Road-Traffic-Act LTA police

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95-

何时可将车辆带往安全地点

如果警员、车辆注册官或经注册官书面授权的陆路交通管理局(LTA)雇员有理由相信某车辆涉及《道路交通法》或其规则下的罪行,或曾被用于违反车辆驾照条件,可依据第95条采取行动。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其授权证明。他们可扣押车辆并将其带往安全地点,也可要求车主、驾驶者或车辆负责人将车辆及其所拖挂的任何拖车带往指定的安全地点(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1) and (4))。

即使车主、驾驶者或车辆负责人当时不在场,也可行使直接扣押权。拒绝或疏忽遵从将车辆带往安全地点的要求,属于罪行。未经授权,在车辆等待命令期间将车辆或拖车从该地点移走或导致其被移走,也属于罪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2), (5) and (6))。

扣留、费用及处置

根据第95条被带往安全地点的车辆,必须留在那里,直至推事、副警察总监或注册官下令释放。车辆或拖车被扣留后,副警察总监或注册官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车主(如已知)车辆已被扣押;通知可按第131A条许可的方式送达(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95(3) and 95(8);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1A)。

如果车主因违反本法或其规则而被定罪,或获准缴付罚款以了结罪行,副警察总监或注册官可追讨移走、扣押、扣留、存放和处置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如对费用有争议或拖欠,推事法院可简易裁定,并可按罚款的同样方式追讨(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7))。

如果车主在车辆被扣留后 一个月 内没有申领,副警察总监或注册官在先于《政府宪报》刊登 一个月的通知 后,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车辆或拖车。所得款项首先用于缴付未付车辆牌照费,以及列明的移走、扣押、扣留、存放和处置费用;其次用于赔偿因违法使用车辆或拖车而对政府财产造成的损害。余额应付给车主;出售或处置后 12个月 内仍未被车主申领的余额,则没收归政府(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9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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