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驾照与考照 约 15 分钟读完

新手驾驶者识别标志(P牌)

新取得2B、3、3A、3C或3CA级驾驶执照的驾驶者须展示为期1年的识别标志。新驾驶者规则规定了标志的位置、一个执照转换例外,以及因未展示标志违法行为在两次或以上事件中被定罪或获准以罚款了结而可能被撤销执照。

P-plate probation distinguishing-mark new-driver New-Drivers-Rules

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SL/RTA1961-R32

“新驾驶者”是指根据《道路交通法》第35(6)条或第36(2)(a)(ii)条(而非第36(2)(a)(i)条)获发驾驶执照后,持有该执照未满 1年 的人士。试用期为自执照获发之日起的1年(SSO,《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第2条)。

官方手册也采用相同概念:新驾驶者持有新类别的驾驶执照未满1年,并从新执照获发之日起进入为期1年的试用期(SPF,《Basic Theory of Driving》)。手册称,试用期内累积 13分或以上 的新驾驶者将被吊销执照。不过,第3条的法律用语是:如果新驾驶者在获发执照后的12个月内累积13分或以上,警察副总监可吊销其执照。累积到6分或以上时,驾驶者必须收到关于此规定的书面通知。吊销前,驾驶者须收到载明拟定吊销日期的书面通知,并获14天提出解释的机会;警察副总监作出决定前必须考虑其提出的减轻因素(SSO,《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第3条)。《driver-improvement-points-system》另行说明一般DIPS扣分门槛与停牌规定。

谁有义务展示标志

获准驾驶 2B、3、3A、3C或3CA级机动车的新驾驶者,以及持有上述类别驾驶证书的新加坡武装部队(SAF)新驾驶员,如其试用期在1994年9月1日或之后尚未结束或开始,在1年试用期内驾驶或骑行该类别车辆时,必须清楚、显眼地展示附表规定形式的识别标志。另有条文要求持有上述类别驾驶证书的新加坡民防部队(SCDF)新驾驶员在试用期内驾驶或骑行该类别车辆时展示该标志(SSO,《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第5(1)至(1A)条)。

官方手册称该标志为 Probation Plate(试用期标志),并规定驾驶或骑行时须在车辆前方和后方展示。手册插图显示,标志是在黄色方形中央放置橙色三角形(SPF,《Basic Theory of Driving》)。《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附表还规定了标志的构造:黄绿色和橙色部分须采用耐用的荧光广角棱镜逆反射材料;白色底板须由半刚性热塑性材料制成,并热成型为图示形状,一般厚度不得超过 1 mm。图示也规定了开孔、圆角和以毫米为单位的尺寸(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 Schedule)。

展示位置

识别标志必须牢固粘贴(SSO,《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第5(2)条):

  • **2B级:**头灯正上方或正下方,以及后车牌正上方或正下方。
  • **3、3A、3C或3CA级,且车辆有前后挡风玻璃:**从车外看,前挡风玻璃右上方及后挡风玻璃右上方。
  • **上述级别,车辆有前挡风玻璃但没有后挡风玻璃:**从车外看,前挡风玻璃右上方;车辆后方右下方,或因车辆结构所限而无法放置时贴在后方其他位置,但不得遮挡后灯或其他依法须在车后展示的标志。
  • **上述级别,车辆没有挡风玻璃:**从车前看,车辆前方右下方;从车后看,车辆后方右下方。若车辆结构导致上述任一位置无法使用,可分别贴在车辆前方或后方的其他位置;但不得遮挡头灯、后灯,或依法须在车辆前方或后方展示的其他标志。

手册列出的2B级车辆位置,以及有前后挡风玻璃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位置,与规则所列位置一致(SPF,《Basic Theory of Driving》)。

例外

如果新驾驶者是依据《道路交通法》第36(2)条获发执照,并且在此之前已持有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所发的驾驶证书或执照至少1年,且该证件授权其驾驶与新加坡申请执照所涵盖类别或描述相同的机动车,则第5条不适用于该驾驶者(SSO,《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第5(3)条)。

违法行为及2次违规后的撤销

不遵守第5(1)或(1A)条属于违法行为(SSO,《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第5(4)条)。

若没有另行规定特别刑罚,根据《道路交通法》的一般处罚,首次定罪可被罚款最高 $1,000、监禁最高 3个月,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后定罪可被罚款最高 $2,000、监禁最高 6个月,或两者兼施。这些是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与组成罚款不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1)。

适用该规则的新驾驶者若因该项违法行为在 2次或以上 被定罪,或获准以缴付罚款方式了结案件,警察副总监可撤销其驾驶执照。对新SAF及SCDF驾驶员则适用向相关部队主管机关建议撤销驾驶证书或文件的规定(SSO,《Road Traffic (New Drivers) Rules》第5(5)及(5A)条)。

手册说明,未展示 Probation Plate(试用期标志)者会被罚款;在为期1年的试用期内,若有至少 2 次未展示标志的违规记录,重复违规者的执照将被撤销(SPF,《Basic Theory of Driving》)。

另有成文规则规定,如果新驾驶者在试用期内有 2次或以上 未展示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即使尚未因此被起诉或定罪,也不得申请或参加指定的驾驶或骑行能力考试。限制涵盖 2B、2A和2级摩托车、3、3A、3C和3CA级机动车,以及 4、4P、4A、4AP、5和5P级机动车的考试。对于最后一组考试,警察副总监可酌情豁免本条的任何或所有要求(SSO,《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Driving Licences) Rules》第14至16条)。

覆盖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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