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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呼气测试及后续样本

说明警察和移民官何时可要求提供初步呼气样本、不提供样本的后果,以及后续呼气或血液样本的要求条件。

breath-test drink-driving alcohol Road-Traffic-Act

主要来源: https://sso.agc.gov.sg/Act/RTA1961?ProvIds=pr69-

何时可要求进行初步呼气测试

根据第 69 条,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出现《道路交通法》列明的情况,警察人员可要求进行初步呼气测试。这些情况包括:某人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试图驾驶或负责看管车辆,并且体内含有酒精,或车辆行驶期间发生了交通违规;某人曾在体内含有酒精时驾驶或负责看管车辆,而且体内仍有酒精;某人曾驾驶或负责看管车辆,并在车辆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规;或某人在驾驶、试图驾驶或负责看管车辆时,该机动车与一辆或多辆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或发生了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事故(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9(1))。

可在提出要求的地点或附近提供样本。若属于第 69(1)(d) 款所述事故,警察人员也可指定一所警察局作为提供样本的地点。测试必须由警察人员进行(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9(2)–(3))。

如移民官认为有必要防止或侦查第 67 或 68 条下的罪行,可要求在指定检查站内或附近的人提供初步呼气样本(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9(3A))。

就本条而言,“指定检查站”(authorised checkpoint)是根据《1959年移民法》第 5 条声明的指定登陆地点、指定入境点、指定离境地点或指定出境点。“移民官”(immigration officer)是根据该法第 3 条委任的人士(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9(7);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Immigration Act 1959, ss. 3 and 5)。

不提供样本及逮捕

无合理辩解而未提供所要求的初步呼气样本,属于罪行。初犯可被判罚款 $1,000 至 $5,000 或监禁最长 6 个月。第二次或之后定罪的刑罚为罚款 $3,000 至 $10,000,并监禁最长 12 个月(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9(4))。

如初步测试结果使警察人员或移民官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的呼气或血液酒精比例超过法定限值;或当事人未提供样本且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体内含有酒精;或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受毒品、精神活性物质或致醉物质影响,警察人员或移民官可不经令状逮捕该人。作为医院病人的人不得依据这项逮捕权被逮捕(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9(5)–(6))。

根据第 69(5) 款被捕后,如警察人员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触犯第 67 或 68 条,即使当事人已被要求提供初步样本,警察人员仍可要求其提供呼气样本进行进一步测试,或提供血液样本作化验。只有在基于医疗理由不能或不应进行呼气测试、没有获批准的呼气检测器或测试不切实可行,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受毒品、精神活性物质或致醉物质影响时,才可要求提供血液样本(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0(1)–(3))。

无合理辩解而未提供第 70 条所要求的样本,属于罪行。如果当事人在事故或被捕时正在驾驶或试图驾驶车辆,定罪后按第 67 条罪行的处罚方式处罚;如果当事人当时负责看管车辆,则按第 68 条罪行的处罚方式处罚。警察人员要求提供血液样本作化验时,必须警告当事人,未提供样本可能导致监禁、罚款及吊销驾驶执照;若未作出警告,法院可撤销未提供样本的控罪(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0(4)–(5))。

医院病人与法定定义

除非负责该病人个案的注册医生授权,并且样本将在该医院提供,否则不得要求医院病人提供呼气样本或用于化验的样本。如果采样会妨碍病人获得适当的照护和治疗,该医生不得授权采样(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1)。

在第 67 至 71B 条中,“未能提供”(fail)包括拒绝。法令把呼气测试定义为使用警察副总监批准类型的设备,检测是否存在酒精,以及在存在酒精时测量其浓度(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72)。

覆盖缺口

  • 第 71A 和 71B 条涉及证据推定及血液样本的实验室处理。本指南没有列出这些程序或所有法定保障。
  • 《2026年道路交通(杂项修正)法令》第14至16条及第19条将修订第69至72条。修订包括:将“初步呼气测试”改称“呼气测试”;允许在第69条呼气测试前进行被动式呼气测试;修改可要求提供呼气样本的地点;新增对部分医院病人要求提供血液样本的途径;并替换医院病人保障规定,要求每一位采集、指示或监督呼气或血液样本的人都必须确认采样不会危及病人。第69条中以测试结果为依据的逮捕条件,也将把酒精比例从“超过”规定限值改为“等于或超过”。该法令还将修改法定定义和规定限值;未来限值(每 100 毫升呼气含 15 微克酒精,以及每 100 毫升血液含 30 毫克酒精)载于法定酒精限值。该法令第1条要求由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生效日期。于2026年10月24日复核时,SSO 现行生效通知目录仍未列出《2026年道路交通(杂项修正)法令》第18号的生效通知,因此本文仍仅概述现行有效法令(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6, ss. 1, 14–16 and 1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commencement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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