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罚——定额罚款与法院最高刑罚
新加坡警察部队现行定额罚款及法院处罚表,并补充《道路交通法》对严重及严重累犯危险或疏忽驾驶案件规定的现行附加处罚。
主要来源: https://www.police.gov.sg/Knowledge-Hub/Traffic/Traffic-Matters/Penalties-for-Traffic-Offences
根据违规驾驶记分制度(Driver Improvement Points System, DIPS),新加坡有效驾驶执照持有人犯下某些交通违法行为时,可能会被记扣分,也可能获提供定额罚款处理。任何交通违法者仍须承担该违法行为的全部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被起诉、罚款、监禁和/或吊销驾驶资格。法院在决定适当刑罚时,也可以考虑过去已缴纳定额罚款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
过去的定额罚款处理如何影响之后的量刑
《道路交通法》第139AA条允许法院在判处某人犯该法下的罪行时,将其此前已通过定额罚款处理的《道路交通法》罪行作为加重因素考虑(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139AA)。上诉法院裁定,即使之后的罪行属于其他法律,或此前定额罚款处理的罪行属于其他法律,也适用这一原则。此前的定额罚款处理是否会加重之后罪行的刑罚,取决于时间远近及事实关联性。已通过定额罚款处理的罪行不构成定罪;量刑时考虑该记录也不会重新审理先前罪行(Teo Seng Tiong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SGCA 65, [103]–[108])。
可通过 SPF 电子服务查询未缴交通罚款及缴付定额罚款(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其他缴费渠道记录在交通违法罚款的缴费方式。
本页所称的轻型车辆,是指归类为第 2B/2A/2、3C/3/3CA/3A 类的车辆(例如轿车、摩托车、轻型货车)。重型车辆是指第 4/4A/4P/4AP、5/5P 类车辆(例如牵引车、巴士、拖车)(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
SPF 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6年7月23日;其现行 HTML 表格于 2026-10-21 重新查阅。各项违法行为对应的 DIPS 扣分见附属法例,另见各项违法行为的 DIPS 扣分。
SPF 页面现行定额罚款表
| 页面列出的违法行为 | 扣分 | 轻型车辆 | 重型车辆 |
|---|---|---|---|
| 在黄色方格内停车;未充分发出警示信号;擅自 U 转;车辆速度限制为 60 km/h 却未靠左行驶 | (本行未列出) | $100 | $150 |
| 超载搭载后座乘客或后座乘客没有跨坐;骑士未戴头盔或头盔未妥善佩戴;不服从正在指挥交通的警察、主管机构雇员或保安人员的交通指示*;货物装载不牢固;轮胎帘布层或帘线外露;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或未确保每名乘客系安全带;未确保身高低于 1.35 m 的乘客使用经批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束身安全带妥善固定 | 3 | $150 | $200 |
| 在有管制路口未让迎面车辆先行*;在无管制路口、路口或环岛未让行*;越过双白线或道路分隔线*;阻碍交通;左转或右转时未正确排队*;未让救护车、消防车或警车等紧急车辆先行;载货时危险驾驶 | 4 | $150 | $200 |
| 超过车辆速度限制不超过 20 km/h*;超过道路速度限制不超过 20 km/h*;在快速公路路肩行驶;未将货物牢固绑扎或固定在货车上以防掉落;在行人过路处发生的违法行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逆向行驶或骑行*;以危险方式在机动车或拖车上载客;在快速公路上不必要地倒车;疏忽驾驶并危及生命* | 6 | $200 | $250 |
| 超过车辆速度限制 20 km/h 以上、30 km/h 以内*;超过道路速度限制 20 km/h 以上、30 km/h 以内* | 8 | $300 | $400 |
| 以危险方式在货车上载客;疏忽驾驶并造成他人受伤* | 9 | (页面留空) | (页面留空) |
| 超过车辆速度限制 30 km/h 以上、40 km/h 以内*;超过道路速度限制 30 km/h 以上、40 km/h 以内*;驾驶时使用移动通信设备*;未遵守交通灯信号* | 12 | $400 | $500 |
| 超过车辆速度限制 40 km/h 以上、50 km/h 以内*;超过道路速度限制 40 km/h 以上、50 km/h 以内* | 18 | 在法院起诉 | 在法院起诉 |
| 超过车辆速度限制 50 km;超过道路速度限制 51 至 60 km/h;鲁莽或危险驾驶 | 24 | (页面留空) | (页面留空) |
带星号的违法行为:在行人过路处犯下指定违法行为,或在学校区、银发区或友好街区危及行人安全的违法行为,除该违法行为原有扣分外,另加 2 分。在上述区域/街道内犯下这些违法行为,定额罚款另加 $100,但总罚款不得超过 $500(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SPF 页面将 Friendly Streets 写作 “Friendly Zones Streets”。《DIPS 规则》中的学校区额外扣分也记录在学校区额外处罚。
上表的定额罚款栏空白,是因为 SPF 现行页面本身留空;本文不依据手册或记忆补上金额。
SPF 所列不负责任驾驶的法院处罚
危及道路使用者生命的不负责任驾驶行为将被提交法院处理。SPF 发布了法院可能判处的处罚表(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
危险驾驶
| 违法行为 | 初犯处罚 | 再犯处罚 | 初犯吊销驾驶资格 | 再犯吊销驾驶资格 | 酒后驾驶附加处罚(初犯) | 酒后驾驶附加处罚(再犯) | 附加吊销驾驶资格 |
|---|---|---|---|---|---|---|---|
| 导致死亡 | 最高 8 年 | 监禁 2 至 15 年 | ✓ | 至少 10 年 | + 监禁 1 至 2 年 | + 监禁 2 至 4 年 | 第 1 次:额外至少 2 年;第 2 次:额外至少 5 年;第 3 次:终身吊销 |
| 导致严重伤害 | 最高 5 年 | 监禁 1 至 10 年 | ✓ | 至少 8 年 | + 监禁 6 个月至 1 年,并罚款 $2,000–$10,000 | + 监禁 1 至 2 年,并罚款 $5,000–$20,000 | 同上所列附加吊销驾驶资格规定 |
| 导致受伤 | 监禁最多 2 年和/或罚款最多 $10,000 | 监禁最多 4 年和/或罚款最多 $20,000 | ✓ | ✓ | + 监禁最多 12 个月,并罚款 $2,000–$10,000 | + 监禁最多 2 年,并罚款 $5,000–$20,000 | 同上所列附加吊销驾驶资格规定 |
| 危险驾驶 | 监禁最多 12 个月和/或罚款最多 $5,000 | 监禁最多 2 年和/或罚款最多 $10,000 | ✓ | ✓ | 同上所列附加吊销驾驶资格规定 |
疏忽驾驶
| 违法行为 | 初犯处罚 | 再犯处罚 | 初犯吊销驾驶资格 | 再犯吊销驾驶资格 | 酒后驾驶附加处罚(初犯) | 酒后驾驶附加处罚(再犯) | 附加吊销驾驶资格 |
|---|---|---|---|---|---|---|---|
| 导致死亡 | 监禁最多 3 年和/或罚款最多 $10,000 | 监禁最多 6 年和/或罚款最多 $20,000 | ✓ | 至少 8 年 | + 监禁最多 2 年 | + 监禁最多 4 年 | 第 1 次:额外至少 2 年;第 2 次:额外至少 5 年;第 3 次:终身吊销 |
| 导致严重伤害 | 监禁最多 2 年和/或罚款最多 $5,000 | 监禁最多 4 年和/或罚款最多 $10,000 | ✓ | 至少 5 年 | + 监禁最多 1 年,并罚款 $2,000–$10,000 | + 监禁最多 2 年,并罚款 $5,000–$20,000 | 同上所列附加吊销驾驶资格规定 |
| 导致受伤 | 监禁最多 1 年和/或罚款最多 $2,500 | 监禁最多 2 年和/或罚款最多 $5,000 | ✓ | ✓ | + 监禁最多 1 年,并罚款 $2,000–$10,000 | + 监禁最多 2 年,并罚款 $5,000–$20,000 | 同上所列附加吊销驾驶资格规定 |
| 疏忽驾驶 | 监禁最多 6 个月和/或罚款最多 $1,500 | 监禁最多 1 年和/或罚款最多 $3,000 | ✓ | ✓ | + 监禁最多 1 年,并罚款 $2,000–$10,000 | + 监禁最多 2 年,并罚款 $5,000–$20,000 | 同上所列附加吊销驾驶资格规定 |
SPF 所列的其他刑事处罚
同一页面另列受酒精影响驾驶、吊销驾驶资格期间驾驶、停牌期间驾驶和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的初犯及再犯处罚。其吊销驾驶资格栏中的勾号表示 SPF 标明可适用吊销,但该单元格没有注明期限(SPF, Penalties for Traffic Offences):
| 违法行为 | 初犯处罚 | 再犯处罚 | SPF 所列的吊销驾驶资格 |
|---|---|---|---|
| Driving under influence(受酒精影响驾驶) | 监禁最多 1 年和/或罚款 $2,000–$10,000 | 监禁最多 2 年并罚款 $5,000–$20,000 | 第 1 次:至少 2 年;第 2 次:至少 5 年;第 3 次:终身吊销 |
| Driving under disqualification(吊销驾驶资格期间驾驶) | 监禁最多 3 年和/或罚款最多 $10,000 | 监禁最多 6 年和/或罚款最多 $20,000,并没收车辆 | ✓ |
| Driving under suspension(停牌期间驾驶) | 监禁最多 2 年和/或罚款最多 $5,000 | 监禁最多 4 年和/或罚款最多 $10,000 | ✓ |
| Driving without valid driving licence(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 监禁最多 3 年和/或罚款最多 $10,000 | 监禁最多 6 年和/或罚款最多 $20,000,并没收车辆 | ✓ |
法院处罚表的 HTML 排版较密集。吊销驾驶资格栏中的勾号表示页面标明可能适用吊销,但该单元格没有注明期限。SPF 另列的 “Driving under influence” 表格说明该项违法行为本身的处罚;危险驾驶行中酒后驾驶附加罚款栏的空白仍按 SPF 页面原样保留。法定的酒后驾驶吊销资格规定另见酒后驾驶吊销驾驶资格。
严重驾驶案件的法定附加处罚
SPF 表格属于摘要。根据现行《道路交通法》,当事人就同一驾驶行为被判犯第64或65条罪行,并同时被判犯第67条罪行(受酒精影响驾驶)或第70(4)条罪行(无合理理由未按要求提供样本),即属于严重违法者。严重累犯还须至少曾被判犯一项指定罪行:第67、68或70(4)条罪行,或2019年11月1日前有效的第67条罪行。这些法定处罚是在基本处罚或累犯处罚之外另加的(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64 and 65)。
| 结果 | 危险或鲁莽驾驶(第64条),严重违法者 | 危险或鲁莽驾驶(第64条),严重累犯 | 疏忽驾驶(第65条),严重违法者 | 疏忽驾驶(第65条),严重累犯 |
|---|---|---|---|---|
| 未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受伤 | 罚款 $2,000–$10,000,或监禁最多 12 months,或两者兼施 | 罚款 $5,000–$20,000,并监禁最多 2 years | 罚款 $2,000–$10,000,或监禁最多 12 months,或两者兼施 | 罚款 $5,000–$20,000,并监禁最多 2 years |
| 导致死亡 | 另加监禁 1 to 2 years | 另加监禁 2 to 4 years | 另加监禁最多 2 years | 另加监禁最多 4 years |
| 导致严重伤害 | 另加罚款 $2,000–$10,000,并监禁 6 months to 1 year | 另加罚款 $5,000–$20,000,并监禁 1 to 2 years | 另加罚款 $2,000–$10,000,并监禁最多 12 months | 另加罚款 $5,000–$20,000,并监禁最多 2 years |
| 导致受伤 | 另加罚款 $2,000–$10,000,或监禁最多 12 months,或两者兼施 | 另加罚款 $5,000–$20,000,并监禁最多 2 years | 另加罚款 $2,000–$10,000,或监禁最多 12 months,或两者兼施 | 另加罚款 $5,000–$20,000,并监禁最多 2 years |
第64及65条也为这些案件规定最低吊销驾驶资格期限;法院因特殊理由可不下令或判较短期限。两条规定的期限相同:未造成伤害时,严重违法者为 2 years;曾有一项指定罪行记录的严重累犯为 5 years。导致死亡时,普通累犯、严重违法者及仅有一项较早指定罪行记录的严重累犯分别为 8 years、10 years 和 13 years;导致严重伤害时分别为 5 years、7 years 和 10 years;导致受伤时,严重违法者为 2 years,仅有一项较早指定罪行记录的严重累犯为 5 years。有 2 or more 项较早指定罪行记录的严重累犯将被吊销驾驶资格终身,但法院因特殊理由可判较短期限。通常,法定吊销期限从定罪日期与该罪行判监后获释日期中较迟的一日开始(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64(9)–(10), 65(9)–(10) and 64(16))。
第64和65条所称“累犯”不只限于再次犯下同一罪行。符合条件的较早定罪包括某些第64、65或116条罪行及其旧版本、涉及机动车使用的指定《刑法典》罪行,或在此前 5 years 内至少有 2 项符合规定的超速定罪,且其中至少 2 次超过限速 40 km/h 以上(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s. 64(11) and 65(11))。
特定案件的车辆没收
第65AA条规定,如当事人因第64(2)或(3)条(危险或鲁莽驾驶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或第65(2)或(3)条(疏忽驾驶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而被定罪为严重违法者或严重累犯,且法院确认犯罪使用了机动车,检察官提出申请后,法院须下令没收该车。例外是法院确信当事人并非车主,且未经车主同意使用该车。若当事人因第64(2)条导致死亡而被定罪为普通违法者或累犯,检察官提出申请后,法院也须下令没收该车;除非法院确信当事人并非车主且未经车主同意使用,或有其他充分理由作出相反命令(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Act 1961, s. 65AA)。
覆盖缺口
- SPF 抓取的 HTML 中有若干定额罚款和法院处罚单元格没有金额;SPF 表格中的这些栏仍留空。上文另列法定附加处罚,不以此补填 SPF 页面空白。
- 现行 SPF 页面未给 9 分和 24 分违法行为列出定额罚款金额。
- 24 分行对超过车辆速度限制的表述是 “more than 50km”,没有注明 “/h”;本文保留 SPF 页面原有写法。
- SPF 页面没有逐项说明每个留空的酒后驾驶附加处罚单元格与法定“严重违法者”及“严重累犯”情形的对应关系;本文另据现行法条概述这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