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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标志与车辆标记

交通警察现行理论手册对设施标志、危险品警示标签、长型车辆反光标记和车辆速度标记的指导,以及受管制易燃物运输和车辆速度标记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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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https://www.police.gov.sg/-/media/Spf/Advisories/BTTENG2024.ashx

设施标志向驾驶者提供设施信息和前往设施的方向。交通警察现行《基础驾驶理论手册》(Basic Theory of Driving)将这类标志描述为白底、黑色边框和黑色字样。手册将旅游景点方向标志描述为棕底、白色边框,并采用白色多语文字、箭头和图案(SPF, Basic Theory of Driving, Part B, paras. 47–48)。

手册指出,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必须展示危险信息标志,并以“DANGER — HIGHLY FLAMMABLE”(危险——高度易燃)为例(SPF, Basic Theory of Driving, Part B, para. 49)。

手册中的例子并非完整规格。对于持证运输石油或易燃物料,现行《消防安全(石油及易燃物料)规则》要求按新加坡标准 SS 586 展示适用的紧急信息面板或警示标签,以及专员另行指定的标签。面板或标签须耐候及耐腐蚀、标记不可擦除、材质坚固或固定成坚固状态、以大致垂直平面安装,并保持清洁且不受遮挡。若油罐车运载多种物料,每个装有相关物料的油罐或隔舱都须展示适用的面板或标签。运输物料期间须持续展示;车辆不再用于运输石油或易燃物料时须移除。经认可检验员尚未证明清洁的空油罐也须继续展示(新加坡法规在线,《消防安全(石油及易燃物料)规则》第46条)。

对于持证以包装方式运输石油或易燃物料,规则第31条要求在车头、两侧和车尾醒目展示适用新加坡标准规定的标签,并在车尾醒目展示规则附表三所示的警示标志。SCDF现行车辆检验清单按车辆类型区分标牌位置:货车清单规定在车头、两侧和车尾展示,油罐车清单规定在车尾和两侧展示。这些清单也规定车尾须展示“Danger, Highly Flammable”警示标志(新加坡法规在线,《消防安全(石油及易燃物料)规则》第31条;SCDF,车辆检验清单)。

手册将长车辆(long vehicle)描述为长度超过10米的货车、长度超过5米的拖车,或长度超过10米的移动式起重机。手册说明,这些车辆每侧须展示至少3个黄色反光标记,车尾须展示至少1个红色反光标记;移动式起重机只须装设车尾标记(SPF,《Basic Theory of Driving》)。

SCDF 现行危险品道路运输通告将其列出的其他危险物质(包括腐蚀性物质、有毒物质、爆炸物及其前体)交由 NEA 或 SPF 的规定处理;因此,这些石油及易燃物规定并未确立适用于所有危险品监管制度的统一标牌规则(SCDF, Transport Circular: Requirements on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1 October 2025)。

手册将长型车辆描述为长度超过 10 m 的货车、长度超过 5 m 的拖车,或长度超过 10 m 的移动起重机。手册指出,长型车辆每侧必须展示至少 3 个黄色反光标记,车尾至少展示 1 个红色反光标记;移动起重机只须安装车尾标记。手册说明,这些标记可让其他道路使用者更容易看见长型车辆,尤其是在夜间(SPF, Basic Theory of Driving, Part B, para. 50)。

现行《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后部与侧面标记)规则》(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ar and Side Markings) Rules)进一步列明细节。第 3 和第 4 条规定指定货车和拖车的车尾标记要求;按适用的登记规定,涵盖长度超过 10 m 的货车、长度超过 5 m 的拖车、车辆组合总长超过 10 m 的拖车,以及长度超过 10 m 的移动起重机。第 4A 条要求适用的长型货车和拖车每侧安装至少 3 对黄色反光侧面标记,并规定其位置、尺寸、高度、认可标记和维护要求。如果伸出车后的货物遮挡车辆上规定的车尾标记,使其无法在合理距离外清楚可见,第 5 条允许改为将该标记安装在货物上(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ar and Side Markings) Rules, rules 3–5)。

手册指出,巴士、货车和拖车必须展示标记,说明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拖行时适用的最高速度,单位为 km/h。手册用 70 km/h 和 50 km/h 作为标记示例;这些图示并没有为这些车辆类别统一设定一个限速(SPF, Basic Theory of Driving, Part B, para. 51)。《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与执照)规则》第 45B 条要求,非德士的公共服务车辆、货车或拖车的车主,须标明该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拖行时适用的最高速度,单位为 km/h。标记须放在注册官指定的显眼位置。驾驶者必须同时遵守车辆标记的最高速度和道路标示的限速,并以较低者为准;第 45B 条没有为这些类别的所有车辆规定同一个速度(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Rules, r. 45B)。

覆盖缺口

  • 本文概述了引用的石油及易燃物料运输要求,但未重现 SS 586 中按危险类别区分的全部面板布局、标签设计或尺寸,也未综合 NEA/SPF 对其他受管制危险物质制定的所有独立规则。具体货物应查阅现行 SS 586 及主管机构的要求。
  • 手册列举了有代表性的设施标志;法规标记附表中的图示和最低尺寸未在本文逐一列出。规则还要求新式车尾和侧面标记带有材料批准标记及制造商商标或名称(新加坡法令在线,《机动车辆后部及侧面标记规则》第4(4)及4A(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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